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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截至8月31日,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展工作。各地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视频工作会等方式广泛动员部署,结合活动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为,强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合作联动,加强工作指导,并结合现有的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6个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公安机关靠前介入,及时固定证据、控制嫌疑人;检察机关参与会商,指导调查,保证办案程序和证据符合刑事案件诉讼标准;生态环境部门科学研判,周密筛查,有效追溯倾倒废物来源;环境执法人员高度警惕,认真负责,于细微处发现问题线索,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取证记录,保障程序合法;实施举报奖励,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巩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群众基础。
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现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典型意义】
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震慑力。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有群众举报天津市武清区某镇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处置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处置点主要从事废弃铅蓄电池(属HW49类危险)收集、处置业务,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对收购的汽车、电动车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拆解时,将产生废电解液(酸液、未经处理)(属HW31类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厂房内西北侧由3根硬质PVC管相连接的下水道内,该下水道未与其他管网连接,末端用塑料编织袋简单封堵,废电解液通过下水道口裂隙、PVC管连接处及封堵口处渗流至周边无防渗措施的土壤内。经监测人员对该厂房内下水道PVC管连接处积存废液取样监测,pH值为0.61,总铅为10.4mg/L。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与公安机关共同核验称重,该处置点现场处置的废铅酸蓄电池共计82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该处置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责任人。
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确认该举报事项属实,符合《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后,将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启示】
1.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扩大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天津市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危险废物企业排查专项行动中,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满足条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2.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震慑力。
该案件由于涉案地点比较隐蔽,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本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取得显著成效。正是由于人民群众有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他们才能及时发现环境犯罪线索,及时进行举报,从而为主管机关开展环境犯罪的打击活动创造了有力条件。因此,给环境犯罪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而生态环境部门缺乏侦查手段,致使一些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惩治。因此,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十分必要,也十分有效。
本案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下水道里,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情节十分恶劣。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定要坚持早发现、早打击的方针,迅速、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风险,绝不能使环境犯罪行为得到蔓延。
(天津大学孙佑海)
二、江苏省苏州市胡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填埋酸洗污泥污染环境罪案
【典型意义】
办案前,梳理难点,明确思路。
办案中,紧抓脉络,扎实推进;部门联动会商,保障程序合法;专业力量支撑,明确属性量化损害,确保证据质量。
诉前磋商,提升司法效率。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现“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将污泥等固体废物填埋在某大桥北侧一处田地里,环保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勘察、采样分析,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通过公安等部门进一步调查,填埋固体废物来源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12月、2016年3月,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于张家港市某码头与某山交界处、某大桥北侧长江滩涂地区倾倒酸洗水处理污泥。倾倒行为发生后,固体废物直接暴露于空气中,事件区域水量交换频繁,张家港市环保局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遏制污染物迁移扩散。
案件发生后,张家港市环保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情分析,明确办案思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倾倒污泥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并展开涉事地块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由于案发突发、隐蔽,同时涉及跨省倾倒行为,导致前期溯源调查和取证工作缓慢。受托方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专家研判等方式,结合现场快速检测(XRF)数据,初步研判倾倒污泥为含重金属(镍等)的工业固废,后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浸出毒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事固体废物中重金属镍、总铬、铜等和无机氟化物的浸出浓度不同程度超过标准限值,判定此次涉事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损害调查评估区域内地表水及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为无机氟化物,且超过基线水平20%以上,满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规定的损害判断标准。同时,通过分析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关系、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受体暴露的可能性、环境介质污染物与污染源的一致性等,确定了固体废物倾倒和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此可判定本次固体废物倾倒涉事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要素均受到了损害。经量化,此次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400余万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560余万元。
在张家港市环保局的监督下,涉事企业委托张家港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固体废物及污染土壤的清运和填埋处置工作,共清理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毗邻土壤共计约3152.35吨,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处置。2018年7月,倾倒场地所在乡镇依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开展具体修复工作。2019年3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修复单位,于2019年9月完成污染场地修复,2019年10月对修复工程进行了验收,修复效果通过了专家评审,生态环境恢复良好。
【查处情况】
一、刑事判决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判决:
1.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倾倒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08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民事赔偿情况
张家港市环保局会同张家港市检察院先后多次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诉前磋商沟通,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8年2月,倾倒地所在乡镇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扣除应急处置等费用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00余万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由该镇负责组织实施。
【案件启示】
1. 寻求专业支持,依法依规收集关键证据
一是为办案思路提供意见。本案涉及跨省倾倒转移,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参与会商可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倾倒污泥溯源、危险废物特性认定、倾倒量认定及相关人员调查等有较大难度的问题提供意见。
二是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由于案件的突发性,跨区域倾倒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前期溯源调查的困难。因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涉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了基础。
三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技术规范,通过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的恢复措施;量化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计算事件中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修复工程等费用支出,为本案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2.三部门联动会商,保证程序合法,保障案件办结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保证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案卷移交的质量。前期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对前期现场采样,人员访谈、调查笔录制作等全流程进行指导跟踪,防止出现程序违法情况,保障了案件顺利办结。
【专家点评】
本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调查、跨部门联动、跨法律责任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手、行动迅速、配合紧密,有力地打击了跨区倾倒转移。本案既依法追究了污染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磋商要求污染行为人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兼顾了打击污染犯罪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对类似的案例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科学客观地确定了损害程度和范围,为责任追究和修复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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