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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将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直接打入山涧,导致阆坞水质发白。本期以案说法栏目将聚焦这一案例,为大家进行深入分析。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接到举报,称渌渚镇阆坞溪水质发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流域进行检查,发现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利用水泵将废水收集池中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直接打入山涧外排,导致阆坞水质发白。
经进一步调查,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于2020年3月1日承接渌渚区块隧道施工项目。2020年12月9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施工的隧道已掘进到939米处。隧道中每隔200米建有一个废水收集池,共建有5个收集池,对施工废水进行收集;隧道外共建设了3个总容量为200立方米的简易沉淀池,对废水进行沉淀处理。
按照项目环评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收集,并设置隔油池和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予以回用;一级沉淀池内添加聚凝剂,经三级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但随着隧道深度的增加,渗水量不断增大,总容量为200立方米的简易沉淀池已不能满足实际沉淀需求。2020年11月15日,该隧道项目总指挥于某、副总指挥王某与技术负责人杨某等三人商量后,决定在隧道内的第5个收集池内增设一个3KW的水泵,将来不及处理的废水直接打入山涧外排。2020年12月9日,操作人员利用这台水泵抽水约40分钟,约43立方米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山涧,导致阆坞水质发白。执法人员当即对外排污水进行采样送检,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色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经测算,从11月17日至12月9日,该公司共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约460立方米。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对该企业进行什么处理?
处理结果
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将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万元。因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黄某、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为其损害阆坞水质的行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8万元,用于修复阆坞水质。
处理有何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富阳区2021年第一起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而是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增设水泵,将来不及处理的废水直接打入山涧外排,对水体造成污染。殊不知,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本案中,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其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
再次提醒各排污企业,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的底线,自觉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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