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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南水北调及饮用水安全保障
以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为契机,按照“保水质、防风险、重监管”的思路,切实增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保护,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成果,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保护
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的重大要求,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提升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做好水质保护工作,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升水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完善水质保护运行长效机制,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送”。
持续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环境风险。深入开展保护区范围内环境问题排查,重点抓好丹江口水库库区、汇水区、中线工程干渠沿线各类环境问题整治,加强常态化监管,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到2025年,实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应无害化处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构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和环保执法人员联动的排查体系,及时发现整治新问题。全面提升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湖长体系,按照河湖长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深化水污染治理。加快补齐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短板,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汇水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管网,重点推进西峡县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淅川县城及汇水区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强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严防严控水环境风险。对丹江口水库汇水区现有尾矿库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完善“一库一档”环境风险管理档案,加强尾矿库尾水排放监控监测,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主体,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水上运输及非法转运处置油污水、化学品洗舱等行为,开展船舶污染综合治理,建立丹江口水库汇水区跨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机制,加强运输车辆审批登记管理和动态监控。重点提升对老灌河等主要支流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监控能力,增加地表水水质监测频次和特征因子监测;定期评价丹江口水库及主要入库河流的富营养化水平,开展以藻类指标为主的水华风险监测;加强丹江口水库协同保护,保障区域供水安全。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设施及救援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流域综合治理,推进湿地恢复与建设、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加大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加强库周消落区生态修复,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强化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巩固提升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巩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成果,以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为重点,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单一水源供水城市政府要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开展不达标水源地治理,按照“一源一案”原则,对受上游来水、上游调水或天然背景值影响超标的水源,综合采用水源替代、水厂深度处理等措施治理;对受人为污染影响超标的水源,开展污染治理,限期达标。
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梯次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标志标识、宣传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到2025年,完成全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依法清理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涉水工业企业;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替代、集中供水、水厂深度处理、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健全水源环境档案制度,推动构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张图”,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建立风险源名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探索开展水源地新污染物调查研究和生物毒性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节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落实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要求,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效管理”的思路,坚持系统治理、源头管控、有序推进、成效可靠,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
推进省辖市黑臭水体长制久清。建立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加强巡河管理,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切实保障城镇生活、工业等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强化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防止返黑返臭。
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推进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排查、开展水质监测,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清单,编制实施整治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第四节 水污染系统治理
坚持污染减排,按照“四源共治、水陆统管”的思路,继续巩固提升生活源、工业源污染治理水平,突破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瓶颈,加强交通运输污染管控,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深化水污染系统治理。
一、全面提升城镇污染治理能力
强化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谋划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及规模。加快提升新区、新城、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等区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0万立方米/日,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黄河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到《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要求。打造一批环境友好、土地节约、运行稳定的高标准污水处理厂,探索绿色低碳污水处理新技术、新模式;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出水排入封闭式水域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优化除磷脱氮工艺。
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优先补齐城中村、老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管网设施短板,努力实现管网全覆盖。加快城区排水管网清污分流以及沿河截污管网截流井、合流制排水口的改造和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城镇新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围绕服务片区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通过实施污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等措施,实现城市污水收集主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管网的联通和污水处理智能化调配,解决污水处理厂收水不均问题。到2025年,新增污水管网3000公里,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郑州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省辖市、县级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全面推进县级以上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等模式,将垃圾焚烧发电厂、水泥窑、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推广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到2025年,省辖市、县级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8%、95%。
推进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鼓励各地以城市雨洪排口、直接通入河湖的涵闸、泵站等为重要节点,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减少初期雨水对地表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的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城镇雨洪排口纳入监测管理等日常监管范围。
二、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升级。培育壮大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对焦化、有色金属、化工、电镀、制革、石油开采、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继续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
强化工业园区污染管控。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等突出问题清单,相关市级政府组织排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情况,查明问题原因并开展整治,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石油化工、石油炼制、磷肥等企业应收集处理厂区初期雨水,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园区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全面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水平。
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推动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重点围绕火电、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
三、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控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实施,以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黑臭水体集中区域、旅游风景区等村庄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污水治理与改厕、黑臭水体治理及水系综合整治的衔接,鼓励粪污无害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科学选择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调查评估和分类整治提升,逐步提高现有设施的正常运行率。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到2025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全覆盖。
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改厕等工作;将农村黑臭水体基本信息通过县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公告栏等向村民公示,监管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实施分级管理,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优先整治国家监管的黑臭水体,对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进行监测评估,并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和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落实污染治理属地责任,探索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长效管护机制,逐步消除农村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到2025年,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基本完成整治。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因地制宜发展节水养殖,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加快发展种养有机结合的循环农业,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导向,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不断提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全量收集、发酵制肥、液体粪肥机械化还田等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努力构建“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行”的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快打通粪肥就近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
突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瓶颈。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全链条污染防治。以县为单位,完善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区结合水资源禀赋,以玉米、小麦等作物为主,推广适宜的节水农业技术模式。改进种植模式,在地下漏斗区等水资源匮乏区域推广轮作休耕,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开展规模化种植业污染防治试点,探索采用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人工湿地等措施实施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效率。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保持零增长或负增长。在邓州市、南乐县等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示范,在南阳市、驻马店市开展先行区建设,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工作,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强化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积极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开展水产养殖整治专项行动,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污口;加强配合饲料推广,逐步减少冰鲜鱼直接投喂,推动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改造。
四、加强交通运输业污染治理
提升交通运输污水治理能力。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污水处理能力,强化污水处理设施专业化运维管理,积极实施中水资源化利用。
加强内河航运污染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船舶,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动力船、高效节能船。深入开展船舶污水治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加快完成100—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设施改造工作。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排放行为;强化淮河、沙颍河等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推广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建设。优化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审批管理;港口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要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主体责任,定期评估并动态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动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
五、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按“查、测、溯、治”要求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建立销号制度。到2025年,完成四大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
第五节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动生态扩容,按照“保障生态用水、推进生态修复”的思路,健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推动落实重要水体的生态流量底线,优化河流生态用水配置;通过河湖缓冲带、湿地保护恢复,逐步提升河湖自净能力和生物多样性。
一、河湖生态用水保障
健全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目标、责任主体和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提高生态用水效率;结合河湖生态流量常态化监测和管控,强化监管与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实施管理;加快建立基于河湖生态保护目标要求的河湖生态流量及过程监测体系,逐步构建完善的流域生态流量及过程监管机制,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纳入河湖长制统一管理;对实施生态流量保障的河流、湖库进行清单式管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积极推进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有序确定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强化水资源统一统筹调度,优化流域水资源统筹调度协商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保障伊洛河、唐河、白河、淮河干流、颍河、洪汝河、北汝河等河流生态流量,推进淇河、天然文岩渠、安阳河等河流水量分配和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工作。对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已建水库、水电站及拦河闸坝等水利设施,逐步改造或增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对伊河、洛河等中小河流,研究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恢复河道天然流量。到2025年,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保障程度显著提升,海河流域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逐步得到退还,长江流域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得到较好保障。
加强河流生态用水保障。将保障生态流量作为硬约束,突出生态用水重要性,提升生态用水量占比;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河道外用水,强化引水灌溉工程审批和监管,逐步退还被挤占的河道内生态用水;着力保障好阳河、清水河、汾河、安阳河、沱河、浍河等河流生态用水,积极推进蟒河、赵王河等河流水源保障工作,减少断流时段,缩短断流河长,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努力实现恢复“有水”。
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库)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缺水城市新城区要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建设。合理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调蓄设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施等布局,确保再生水供需平衡、净化能力与调蓄能力匹配。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湖库、洼地、坑塘等,建设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和输配设施。到2025年,全省市级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黄河流域市级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
二、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严格重要水源涵养区用途管制。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补充划定重要水源涵养区,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源涵养区准入条件,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确保重要水源涵养区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以太行山东部、伏牛山、桐柏—大别山等山地丘陵区和南阳盆地等区域为重点,对河流发源地的山地丘陵区以加大封育保护治理力度为主,强化河湖(库)源头区保护修复,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按照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对与水源涵养区主导功能不相符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监督管理。开展重要水源涵养区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调查,建立重要水源涵养功能区基础信息台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多渠道增加生态建设投入机制,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
三、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和监管
推进生态缓冲带划定工作。开展缓冲带现状调查与评估,优先推进重要河流干支流和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划定工作。
强化河湖生态缓冲带监管。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引导与生态保护无关的生产活动和建设项目逐步退出,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对敏感水体及富营养化湖库优先实施监管。
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与建设试点。按照生态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修复与建设试点工作,强化生态缓冲带拦截污染、净化水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功能;加强湖库消落带治理修复。到2025年,形成一批有实效、可示范、可推广的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项目。
四、推进湿地恢复与建设
加强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开展湿地补水,解决“湿地不湿”问题,恢复退化湿地;加强湿地水质保护和生态修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维持湿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协同增强流域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稳定、生态功能持续提升;加强沿黄湿地、淮阳龙湖、鹤壁淇河、宿鸭湖等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开展天然湿地恢复工作。结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三线一单”要求,完成国家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划定,明确管控要求。对被侵占蚕食的滨河、滨湖(库)湿地制定整治方案。
强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结合区域地理特征,根据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支流入干流口水质,因地制宜推进重点河流关键节点人工湿地污水净化工程建设。重点推进大型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下游尾水人工湿地建设,在水质稳定达标压力大、生态环境较差及水质改善难度大的重要支流河口或水生态敏感区上游等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工程,实施一批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建设一批重点河湖(库)入河湖(库)口人工湿地项目。
五、实施水生生物完整性恢复和多样性保护
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区空间布局。加强流域源头生境保护,加大珍稀濒危、特有物种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地保护力度;根据保护需要,在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将各类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纳入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定期对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在科学评估基础上,适时调整部分保护区范围、分区与等级;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制度,不断对制度进行完善;加强迁地保护,针对栖息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开展迁地保护行动;科学实施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地恢复工程,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严禁放流外来物种。
开展重要水体生态健康状况评价工作。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水生态监测工作,优化监测点位,完善监测因子;对丹江口水库、白龟山水库、南湾水库、吴屯水库、伊河、洛河、沁河、淇河(海河流域)等河湖水生态健康状况试点开展评价工作。
试点开展土著鱼类恢复与重现。加强土著鱼类栖息地保护,以自然恢复为主,通过适当、科学的人工干预,选择在唐河、白河、伊洛河、澧河、沙颍河和淇河(海河流域)等河段试点开展土著鱼类恢复与重现工作。
第五章 重点领域改革
强化河湖长制落实,统筹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五水综改”,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坚持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破除治水发展瓶颈,汇聚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
第一节 强化河湖长制落实
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监管体制,提升省级体系、完善市级体系、健全县级体系、充实乡级体系、强化村级体系,实现五级河长一齐抓。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工作的牵头抓总、组织协调、交办督办等作用,形成党政负责、河长办牵头、部门协同的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按照河湖长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推广“河长+检察长”“河长+警长”机制,落实“河长+网格长”机制,助推“天、空、地、人”一体化“智慧河湖”监管网络建设。完成水利普查名录内(除无人区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推进水利普查名录外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实现岸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推进实施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创建示范河湖,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推动美丽河湖创建与保护。积极探索美丽河湖创建体系,研究省级美丽河湖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推动美丽河湖建设与保护,公布一批省级美丽河湖名单,积极参加国家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集活动,以建促治,努力打造一批示范性的美丽河湖,恢复河畅、湖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环境。以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示范引领,宣传推广成效好、可持续、能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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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一番《新乡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新乡市重点提出了分流域推进水生态保护的战略部署,从饮用水安全保障、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系统治理、水资源优化配置、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着手,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月1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开封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期间开封市水利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果,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开封市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刻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开封市水利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阳市《规划》与河南省《规划》总体框架保持一致,分为现状与形势、总体思路、水安全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改革、水治理能力提升、保障措施七个章节。根据《规划》要求,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深入
7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规划》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洛阳市开展水安全保障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到2035年,根据《规划》,建成与现代化洛阳相适应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人民群众饮水放心、用水便捷、亲水宜居、洪旱无虞
7月4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巴彦淖尔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在对“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准确把握水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合理确定“十四五”水利发展的目标指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
日前,孝感市人民政府印发孝感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该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孝感市已经初步形成了基于水功能区管理的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保护体系。水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深入,排污口整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河湖生态修复稳步实施,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孝感市水利“十四五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详情如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兴安盟部分河流及岸线保护治理不到位2024年10月,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进行督察。督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办好“两件大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司法厅就《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近日,扬州市发布2024年度水、气、土环境工作计划,部署2024年144项重点工作任务,全力守护扬州“蓝天、碧水、净土”。2024年,扬州市确立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其中,扬州市国考断面优Ⅲ比例为86.7%,省考断面为95.7%;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估目标中,大
北控水务公布了2023年度业绩报告显示实现营收245.19亿元,净利润近19亿元。北控水务集团专注于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旗舰企业,集产业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技术服务与资本运作为一体。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一河清水永续北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保障一河清水永续北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水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厦大资金45041万元,用以支持重庆市铜梁区太平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等33个项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
贵州省发布下达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下达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30015万元,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67号有关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近日,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专家赴三门峡华阳发电公司和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公司,对设计寿命即将期满的煤电机组延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大唐中南电力试验研究院相关人员陪同调研。调研组深入生产现场,仔细查看机组运行情况,与发电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详细了解机组设备安全状况和延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批复有关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批准济源加入郑州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根据目标,济源将引导和推动金马能源等企业新购置150辆燃料电池汽
近日,浙能科环成功签署河南南阳电厂二期(2×1050MW)工程脱硫系统EPC项目总承包合同。该项目是继皖能钱营孜、济南热电、江阴利港相关机组脱硫项目之后,公司拿下的又一大型脱硫EPC总承包项目,也是公司在河南省承接的首个大型脱硫EPC项目,大气治理市场化业务再建新功。河南南阳电厂二期(2×1050MW
国网河南电力2025年第二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172502)
4月3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202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8.1%。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增长4.4%;股份制企业增长8.6%,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4.5%;私营企业增长8.6%。分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增长4.7%,制造业增长9.1%,电力、热力、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暂停交易资格售电公司相关情况的公告。截至2025年3月底,河南兴豫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等41家具备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未通过交易平台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持续满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开展增量配电企业年度自查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自查范围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公布的5批次河南省辖区内纳入试点名单范围内的39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包括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增量配电类)的试点项目和纳入试点范围但当前仍未
3月28日,河南省水风光储互补系统先进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挂牌成立。该中心承担着风光场站出力功率预测关键技术和省域分布式光伏线上群调群控系统链等多个核心领域攻关任务,对推动智能电网、能源储存、风光水电协同调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目前,该中心已建成超大规模群调群控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河南发改委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工作。申报类型包括实施煤电机组宽负荷高效改造、快速爬坡能力提升改造等,主要包括煤电机组锅炉升参数改造,汽轮机通流改造,发电机改造,控制监测系统改造,换热器、水泵、风机
近日,浙能科环成功签署河南南阳电厂二期(2×1050MW)工程脱硫系统EPC项目总承包合同。该项目是继皖能钱营孜、济南热电、江阴利港相关机组脱硫项目之后,公司拿下的又一大型脱硫EPC总承包项目,也是公司在河南省承接的首个大型脱硫EPC项目,大气治理市场化业务再建新功。河南南阳电厂二期(2×1050MW
4月1日,南阳市白河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山东国智经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8261157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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