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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生态环境执法履职效能评估办法》

2022-05-29 12:07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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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量化评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履职效能,有效推进执法责任落实,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生态环境执法履职效能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明确提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执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陕西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陕西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的实施意见》也明确:“各地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履责情况、工作成效的日常考核”。《办法》出台紧扣以上文件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评估内容覆盖全面。《办法》聚焦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围绕案件查处、问题发现、队伍建设等执法主责主业,依据日常执法工作实际和大练兵考核要求,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队伍建设等四个维度设置了18项可量化的二级指标和评分标准,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监督帮扶工作开展情况”、“交办案件查处情况”等,注重对执法全过程的评估,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是评估指标紧贴创新。《办法》注重改革创新,提出要加快前沿科技的应用,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并相应设置了“执法信息化应用情况”、“创新性工作开展情况”、“运用技术手段发现问题的能力”等评价内容,能有效推动我省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切实将创新优势转化为执法效能。

三是评估方式科学高效。《办法》规定,省、市及所辖县(市、区)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效能评估充分借助通过信息系统开展,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以不增加基层负担为原则,采取常态化评估方式,执法人员评估由所在执法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开展,执法机构评估原则上要与上级执法稽查工作合并开展。对部分无法通过系统统计的,结合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既确保了评估的准确性、全面性,又能有效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推进。

四是评估结果注重实效。《办法》明确,将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从而鼓励市、县执法机构对照检视,对标对表查找差距和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将执法履职效能评估结果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执法机构整体评价、领导者管理能力和法治意识水平的重要参考,作为对执法人员的晋升、评优评先、培训、调休、轮岗等执法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有效调动各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创造了条件。

《办法》的出台,将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评价体系更为健全、完善,也将成为引导和激励陕西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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