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意见,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意见的函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厅起草《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等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
(三)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五)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保信用评价是指本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环境守法和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环境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建设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环保评价系统”)。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行政综合执法局、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具备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频次)
我省每年开展1次环保信用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积极探索实时评价、动态更新机制。
第六条(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实施的环保信用评价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和第三方环保信用评价服务机构不得向参评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信用分值)
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2分。各参评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年度结果发布周期为一年,企事业单位年度内产生的环境行为信息其分值计入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信用等级)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
(一)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分值11分-12分,且连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环保良好单位:环保信用分值7分-10分;
(三)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信用分值3分-6分;
(四)环保不良单位:环保信用分值小于3分。
第九条(信息归集)
环境行为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归集至省环保评价系统。
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其他部门产生的企事业环境行为,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环境行为归集至省环保评价系统。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条(评价准备)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确定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参评相关事项告知辖区参评企事业单位。参评企事业单位登录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环境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初步评价)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获取参评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依据《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详见附表1)进行累计计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初评公示)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评单位的基本情况、环境行为相关材料、做出决定的单位、投诉举报途径及其他必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异议申诉)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前,通过省环保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评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异议复核)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结果的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经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结果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参评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信用修复)
鼓励修复环保信用评价,参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向负责评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环保信用。
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核实整改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才能对申请内容进行信用修复,将信用修复的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公示、公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分类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一)被评定为环保诚信等级的企事业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鼓励媒体对环保诚信单位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诚信典范;降低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在融资授信、财政资金、价格优惠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被评定为环保良好等级的企事业单位,按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三)被评定为环保警示等级的企事业单位,执行约束性措施: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执法监察频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按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等。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
(四)被评定为环保不良等级的企事业单位,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加强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许可证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大数据局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省发改委信用海南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的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结果应用)
行政审批、综合执法、金融等部门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企事业单位最新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其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在会员管理、宣传推介、融资授信、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过程中,使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琼环察字〔2019〕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
11月2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整治方案》的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实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整治行动分为部署实施、整治提升、全面总结3个阶段,主要有五项工作内容:完善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开展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违法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重污染行业内的单位;从事环境治理的单位;从事环境服务的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示2022年度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价范围的36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诚信单位1家、环保良好单位31家、环保警示单位3家、环保不良单位1家;7家机构因机构注销、资质注销、停业等原因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度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评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南省2022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2022年度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分局:根据《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22〕107号)的规定,我厅组织开展
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加快推进湖南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全文如下: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
11月1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一)纳入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二)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三)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
11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下列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纳入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三)上一年度因生
11月10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纳入管理的单位包括(一)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三)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4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黄红牌”名单,“黄牌”重点排污单位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84.62%,超标污染物COD、氨氮、总氮;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41.76%,超标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4年第一季度
10月11日,中国能建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倪真在公司总部与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举行会谈。双方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多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海南加快建设
10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对谢康勇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海南州“风光水热储”多能互补综合能源供给体系建设的建议》做出答复。其中指出,虽然海南州清洁能源发展蓬勃,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矛盾性、突出性问题,总体表现为四个主要问题。(一)常规电源支撑不足。海南州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光大风小”资源
10月11日,中国能建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倪真在公司总部与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举行会谈。双方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多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海南加快建设
据中国能建官微,10月11日,中国能建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倪真在公司总部与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冯飞,省委副书记、省长刘小明举行会谈。会谈后,陈怀宇与吴云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充分整合各自优势资源,重点在能源电力、“七网”基础设施、重
10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答复关于支持黄南州融入全省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的建议的函,文件指出,关于清洁能源布局,1.海南戈壁基地。今年以来,我们组织大基地牵头单位按照新能源场址不占用沙化封禁保护区的原则(光伏均布局在沙地,风电可使用部分牧草地),优化调整了电源实施方案,特别是将560万千瓦
10月10日,重庆电建承建的海南东方市大田镇牙炮村100兆瓦农光互补/储能EPC总承包项目实现首次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工程规划容量为100兆瓦,占地面积约2026.17亩,新建一座升压站,升压站安装1台100兆伏安主变压器,通过1回110千伏线路接入220千伏罗带变电站的110千伏侧。项目采用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不完全统计,2024年初至今,海南省共计5大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动态,总装机规模5900MW,分别涉及大唐、华能、申能、中电建、明阳5大开发建设企业。其中已知的申能海南CZ2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大唐海南儋州CZ3海上风电项目、华能临高海上风电场项目均安装单机10MW风力发电机组,共计300台。
10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对姚小彦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海南州第二条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助力青海新能源输送消纳的建议”做出答复。答复提出,关于推动海南第二条通道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开工建设类项目的建议,将会同国家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全力推动海南清洁能源基地外送工程前期工作,力争20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远程运维平台建设等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开始时间:2024年10月10日公示结束时间:2024年10月13日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2月26日向海南省反馈督察报告。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了《海南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海南蓄能发电有限公司自愿退出海南电力市场公示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海南蓄能发电有限公司自愿退出海南电力市场公示的通知有关市场主体: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我中心受理了海南蓄能发电有限公司自愿退出海南电力市场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