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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二批打击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2022-11-21 09: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生态环境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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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第二批打击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了一大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现将各地办理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示警戒。

案例一:潜江市董某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堆存有大量拆解后的废铅蓄电池,可能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公安机关,双方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安徽阜阳非法收购废铅蓄电池至潜江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拆解变卖。检查当天该公司正准备将部分拆除的废铅蓄电池用货车运走,公安机关当场制止其行为。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33.03吨、废铅蓄电池拆件29.75吨共计62.78吨。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董某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1年4月2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10号,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7日对董某某违法收集、贮存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了转移扣押,将扣押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在规范的场所,然后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刑事案件办结后,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将涉案62.78吨废铅蓄电池依法拍卖。

三、案件启示

通过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优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两部门相互协作,迅速查清了犯罪嫌疑人违法事实。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助于提高执法效能,提高案卷质量和有效性,有效形成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合力,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二:宜昌市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大门及外墙处有废水排放痕迹,车间西侧雨水沟内有含油废水,车间东侧雨水沟内及厂外雨水排放口底部有油泥状物质,雨水沟连通外环境。经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车间西侧雨水沟及厂外雨水井内的水样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车间西侧雨水沟内检出石油类物质浓度超过地表水综合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对雨水沟中的石油类物质进行清理,并按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安局于2022年6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侦查完毕,已提交至夷陵区检察院进入诉讼阶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三、案件启示

该案有效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联动机制有效作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不仅缩短了案件调查时间,加快案件推进速度,有力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案例三:钟祥市刘某等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荆门市钟祥市某村有人倾倒疑似有毒有害物质。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刘某、付某等2人将某村货场西北角堆放的蓝色塑料桶内液体倾倒入货场围墙边一个无防渗设施自然坑塘,桶内液体无色透明,具有粘性,且有刺鼻气味。经查,该塑料桶液体为张某从黄石某医药公司转运至货场内,当日2人将26桶共计4.55吨液体倾倒入货场旁自然坑塘内。

经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塑料桶内不明液体进行取样检验,结果显示桶内液体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根据其行业来源,属于HW02医药废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7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荆门市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等3名涉案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三、案件评析

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来源为黄石市辖区企业,荆门市立即启动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会同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两地两部门积极合作,迅速查清危险废物提供、储存、倾倒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事实,并依法对3个当事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体现了生态环境和公安联合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决心,有力震慑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有效促进了两地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管理。

案例四:黄冈市某工厂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提供违法线索,反映某工厂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工厂负责人自2021年10月开始接收含电路板元器件的粉末料、废滤布、废除尘袋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该厂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油类进行回收并投入炭化炉当作燃料使用。2022年4月15日夜间,该工厂燃料油输送管道破裂发生泄漏,次日该厂将泄漏至裸露地面无法回抽收集和渗入土壤的废燃料油(属于HW08类,废物代码为900-221-08的危险废物)用铲车倾倒至厂房北侧围墙处。经对该区域地块挖取土壤进行称重,挖取土壤重量达7.48吨。同时经第三方机构对该工厂铲倒废燃料油区域进行土壤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石油类含量高达28200mg/kg。

二、查处情况

该工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2年5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截至2022年9月底,公安机关已对5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的特点,且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的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该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将当事人倾倒废燃料油的行为确定为办案方向,及时对污染土壤开展监测和称重,有效固定了当事人行为危害后果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刑侦措施对当事人及上下游相关涉案人员依法实施了有力打击。

案例五:孝感市汉川市某废矿物油处置点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工业园附近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区域排查,发现在该工业园对面约250米处,一个废弃的养猪场内有大型槽罐,疑似生产经营活动,后经人工现场核查,初步确定为一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加工点,随即组织专班并联系公安和当地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该废矿物油处置点从外购置废矿物油约50吨,通过简单的碱化、曝气混合、分离工艺处置废矿物油5.3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产生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经有资质机构对涉案桶装、罐装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法对该加工点电源开关、吸附过滤设施、废矿物油储罐和渣油桶等生产设施予以原地查封,并将涉案的废矿物油转运至有资质的处置公司暂存。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以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公安机关,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处置单位对涉案的废矿物油予以无害化处理,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案件启示

该案办理充分发挥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迅速锁定污染源,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及时对涉案现场进行查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在有效防止犯罪证据灭失的同时确保了证据的法律效应。并对涉案危险废物予以妥善处置,在有效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同时又确保了环境安全,为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六:荆州市江陵县某炼铅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地一厂房内有人从事非法炼铅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核实,该炼铅厂于2021年10月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破碎、铅块冶炼。截止2021年12月,该炼铅厂拆解废旧电瓶60余吨,非法炼铅近35吨。现场检查时该炼铅厂内储存有大量废旧蓄电瓶,拆解后的电瓶塑料外壳四处散落,一部分生产废水、车间冲洗废水通过车间北侧小洞流至车间北侧空地,一部分废水经破损塑料管收集至车间西北侧蓄水池,通过潜水泵连接水管通向车间厂内北侧水塘。经检测,北侧水塘的生产废水pH值为3.5、化学需氧量超标6.1倍、氨氮超标1.1倍、总磷超标1.7倍、铅超标5.7倍。

二、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江北农场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正在侦办中。目前,该厂进行非法生产的原材料已全部清运,非法生产的产品处于扣押状态,生产设备将于江北农场公安局案件侦办完成后进行拆除。

三、案例评析

该案案发地较为偏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发现。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举报途径,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通过开展精准执法,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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