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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2021—2023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示范城市。其中,第一批确定20个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城市均可按程序申报。已获得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资金支持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次申报。每省(自治区)根据省级评审结果分档,每批最多可推荐2个城市参评,“十四五”期间累计获得支持的示范城市数量不超过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