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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文(图)

2014-06-05 11:15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整理关键词: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大气十条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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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报中涉及的全国性数据,除行政区划、国土面积、地震灾害外,均未包括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报数据来源及评价说明

本公报中环境质量状况数据以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数据为主,同时吸收了相关部委提供的环境状况数据。其中地下水环境质量、土地资源及耕地、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风景名胜区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交通状况由交通运输部提供,省界水体水质、水土流失及洪涝灾害由水利部提供,内陆和海洋渔业水域状况、草原环境由农业部提供,能源状况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能源局提供,森林环境由国家林业局提供,霾情况、气候状况及气象灾害由中国气象局提供,地震灾害由中国地震局提供,全海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海洋沉积物、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灾害等由国家海洋局提供。个别数据为初步统计,最终数据以相关部门正式年报或公报为准。

国家环境监测网包括:覆盖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1436个点位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覆盖423条河流和62座湖泊(水库)的972个断面(点位)组成的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覆盖487个城市(区、县)的1000余个点位组成的国家酸沉降监测网、覆盖30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8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网、覆盖全国近岸海域的301个监测点位组成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覆盖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的近8万个点位组成的城市声环境监测网等。

本公报中,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两个标准,其中,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评价指标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指标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地表水水质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共21项;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总磷、总氮、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近岸海域水质评价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近岸海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评价指标为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硒、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石油类、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苯并[a]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大肠菌群共28项。声环境质量评价依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编写单位

主持单位

环境保护部

成员单位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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