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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创新性机制

2014-10-23 09:2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佳慧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法污染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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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保障措施而言,其性质是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主动性,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包括美国环保局和州政府,具体行政措施的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

根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对于污染排放源的经营者和拥有者,美国环保局可以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或者实施永久禁令。此外,《清洁空气法》 还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任何人,包括私人的和官方的主体,以及享有管理权而不作为的执法管理机构,都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被告。

对严重污染环境触犯刑法的行为,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实施保障措施。对于违法的企业和实体,美国环保局和司法部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其特点是: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采取刑事执行措施,对《清洁空气法》所要求的各项报告、文件、证明作虚假陈述,也构成犯罪。追究的对象是造成严重空气污染的企业和实体及其负责人。这些刑事实施保障措施是《清洁空气法》最为严厉的执行措施。

实施效果

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后,环境质量得到了很大改善。自1990年以来,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一直控制在法定排放量以下。全美每年减少了170万吨有毒物质排放入空气,将6种常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至原来的41%。

根据美国环保局的数据显示,在《清洁空气法》实施的最初20年中,20.5万人免于过早死亡,67.2万人免患慢性支气管炎,1800名儿童免除呼吸道疾病。

1970~1990年,美国为解决大气污染投资达5000亿美元。从1973年到1990年执行成本非常稳定,范围在200亿美元~25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0.33%。美国对《清洁空气法》经济评估后得出结论,其费用效益比为1︰44。通过制定灵活的环保法规、使用低硫煤降低二氧化硫生成量并把竞争机制引入到治理二氧化硫过程中的措施,美国成功实现了低投入、高效率地治理大气污染。

原标题: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创新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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