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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全文)

2015-03-25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机构环评法环境保护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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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和资产管理。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办理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申报 审批程序,涉及产权交易的应当到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撤销企业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清算程序,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人员安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在环评机 构脱钩过程中,对直属单位在编人员选择回直属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调出或辞职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执行。直属单位聘用人员选择继续执行聘用(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要与其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重新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解除合同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手续。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自聘人员,由该机构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

(六)总结报告。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指导。部8 家直属单位应于2015 年12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报告。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于脱钩时限到期前20 日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报告。2016年年底我部向中央巡视组上报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报告。

原标题: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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