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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立法改革进入倒计时

2015-04-03 08:35来源:法人作者:王映关键词:环保税环保政策环保税立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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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协议收费的现象在全国都存在,比如本来应该收一万但是却收五千,环保部门既收了钱,企业也享受到了优惠。收费并非全国统一,因此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常纪文表示,环保税立法之后将核定与征收分开,但是排放基数等信息都掌握在环保部门手中,必然会涉及真实收费的问题。而《立法》法规定税收法定原则,既然有国家法律规定,就必须要真实地收取,在核查时可能会把现在很多地方弄虚作假的环境数据都暴露了。

“另一个问题就是积极性。”常纪文向记者解释。原来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也由环保部门使用,费改税之后环保部门无法直接利用这笔钱款,但是却有很多事业单位需要养活。虽然现在事业单位改革,环评和环境规划等部门在脱钩,以后环保部门财政规划的压力会小一些,但是仍然会影响环保部门的积极性,而地方国土部门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除此之外,费改税也给环保部门的核算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具备监测条件的,按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而在实践中很多都是按照物料和能耗来折算、核算的。而环保税立法后,对不能监测的核定将要求用自动核算,这对环保部门提出更大要求。

也有观点称,在环保部门利益受到影响的同时,税务部门也可能认为征税是它们的权限,环保部门不应该插手。有财税专家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税务部门希望把税基能够计算得简简单单,最好计算机一按就可以知道。”而记者获悉,税务部门也曾考量过自己组建队伍进行核算。但是由于环保税的核准较为复杂,专业度需求高,而且将会和环保部门现有队伍重复,因此作罢。此外,费改税后,国家发改委将直接丧失排污费价格审批权。

他山之石如何攻玉

环境税这一提法最早出现,是在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而直至20世纪70年代,将税收作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逐渐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选择。

发达国家发展至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协调的环境税制,包括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等多个税种类型,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从制度内容还是从征收管理方面,我国的环保税制度设计都不可避免地会将国外环保税实践作为经验借鉴。

“我认为我们对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问题的估计不足。”尽管环保税立法出台已指日可待,但对于“引进”环保税立法,常纪文有着自己的担忧,“中国的很多制度是从外国直接拿来,但是对可能产生的问题没有预估。借鉴国外环保税当然是好事,但是转为我国立法之前,应该更进一步调研国外环保税征收后所产生的问题,以提早应对。”

原标题:环保税立法改革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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