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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2015-05-04 17:03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王志轩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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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中需要完善的措施建议

煤炭洗选等全产业链清洁利用问题

煤炭洗选有利于稳定煤质,提高煤炭的附加值,是减少无效运输及运输中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国家应当鼓励使用洗选后的煤炭,但不宜强制。同时应当对不同的使用者区别对待,防止出现对环境不利的情况发生。

大宗用煤的电力企业为何使用洗煤较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技术原因。电厂的设计是依据煤质进行的,煤质要素主要包含:煤的低位发热量、水分、挥发分、灰分及固定碳,煤的碳、氢、氧、氮、硫元素,煤的可磨性系数、灰熔点等。对电厂来说,煤质的好坏主要指是否“稳定”,而不是某一项元素的含量多少,如很多电厂是按照高灰分的洗中煤设计的。所以最好的煤质就是符合设计时的煤种要求,越稳定越好,而且为了适应电厂的运行,许多情况下电厂需要进行“配煤”,即把各种不同的煤进行混合,即设计条件决定了电厂的煤质要求。二是市场及经济原因。在设计煤质允许的范围内,为了降低成本电厂可以有限度地改变煤质,如电厂可以用高价的低硫煤来减少末端治理的污染控制成本,也可以用低价的高硫煤来增加污染控制成本,但总体上达到综合发电与污染治理成本最优的目的。显然,采取何种方法是企业自主决定的事情,是市场调节的事情。如果决定要用洗煤的话,电厂在建设前就需要与煤炭企业签订煤质的长期合同,显然这也是企业自主决定的市场行为。长期以来,电厂洗煤应用较少的原因,一是洗煤价格太高总体经济不合算;二是中国长期的煤电矛盾复杂,市场机制不健全,法治环境较差,企业诚信低,电企与煤企双方都不敢轻易签订要求严格的长期合同。如煤炭紧张时,出现大量煤中掺加石头和土的行为,而当前在煤炭产能过剩时,国家又出台了限定进口煤炭质量要求办法等,干预市场随意性较强,长期合同风险较大。为此建议:

有强制性末端控制要求不应实施煤质准入。像电力这样可以通过末瑞治理达到强制性环保要求的企业会根据电厂设备情况、市场变化和环保要求,选择最适合自身特点的煤质,没有必要强制企业用什么煤,也没有必要制订煤炭质量标准。国家可以鼓励企业用洗煤并签订长期合同,但不宜强制。

没有末端控制要求必须实施煤质准入。对于难以实施末端治理的燃煤用户,或者末端治理成本高于全社会平均成本的用户,应促进燃料转换,如用天然气替代、电能替代等;当无法替代而必须使用煤炭时,则严格要求采用洗后的优质煤或者成品煤。对于成品煤应当制订严格的煤炭质量标准,并对生产和销售环节严格监管。

对高含量有毒元素煤炭要限制开采。对于无法治理的污染物或者有高含量的有毒元素(砷等)应限制开采,而对于硫、灰分等不应进行强制性限制,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鼓励无害或者低污染的煤矸石就地综合利用。煤矸石作为一种低质的能源资源应当鼓励利用,否则不仅浪费能源资源,而且由于自燃等原因在堆存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要鼓励能进行末端治理的企业如电力企业燃用劣质煤,而不是鼓励电力企业用优质煤,以防止劣质煤流入到市场由散烧用户使用。

供电、供热中大气污染防治

鼓励热(冷)联产。热电联产有利于能源的高效梯级利用,一般热电联产的能效可达80%左右,应当鼓励高能效的热电联产。对于现役供热锅炉,有条件的地方逐步由热电联产供热机组代替,以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污染排放。

优化天然气使用。优化能源利用,让天然气更多地用于解决分散式供热和能源利用,以及能源、电力调峰所需;在有条件的燃煤热电联产的地区应限制天然气替代,防止与分散式燃气用户争气。

其他高污染燃料大气污染防治有毒燃料禁止开采,对可采取污染治理措施的燃料强化监管;垃圾电厂执行专门规定;严格限制以分散方式使用;充分利用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一种资源),中国的环境容量具有不平衡性,应当对环境容量进行规划,合理应用,防止“一刀切”。

原标题: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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