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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2015-05-04 17:03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王志轩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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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重要制度改革的建议

取消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实行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体上来说是失败的政策,因为理论上站不住,实践上没有做好也不可能做好。理论上不支持是基于三个方面,一是因为排放总量的变化与环境质量的改善是非线性关系,即几乎所有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化学需氧量等)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与区域、气象、大气和水环境等要素相关,也与污染源的位置和排放方式(如低矮源、面源、高架源等)有关,而污染物总量由权力机构制定一个消减目标来自上而下地分配,体现不出非线性关系。所以,即使总量减排了而环境质量却得不到改善甚至恶化的情况是会发生的,“十一五”二氧化硫的总量减排就说明了这一点。“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减排10%的任务是完成了,却是由电力一家减排20%以上的任务来完成的全国任务。由于电力排放和扩散的特点,根据科学测算同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电力排放对环境影响要小得多。换句话说,除了电力以外的部分,二氧化硫还是增加的,而且越是没有污染控制设施的散煤,由于总量控制没有什么效力,二氧化硫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越大。二是总量控制是粗放式管理方式,如以年排放为考核单位时间太长反馈太迟,再如通过层层分解总量,而不是由环境质量需要来决定总量等等,与精细化、精确化的污染控制要求格格不入。三是环境污染是众多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共同造成的结果,而排放标准就是对污染源或者某种工艺的不同特性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最高限值)的,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得多。且“主要污染物”与“次要污染物”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污染源而言显然是不同的,且“主要”与“次要”也是相对的,有时可以相互转化,如某一地区某一时间二氧化硫是主要污染物,而另一地区氮氧化物是主要的,而有些地方建筑扬尘却是主要的,把某种污染物确定为全国统一的主要污染物不是太粗放了吗?因此,污染物治理的思路是全面控制、综合防治、因地制宜,而不是抓主放次,更不能在全国层面抓主要污染物控制,否则环境污染的问题就是摁下一个葫芦起了无数个瓢,雾霾的严重性已经给我们多么深刻的教训,必须牢牢汲取。在具体管理上还有如下问题:

从环保管理看,总量控制与排放标准并行是重复行政许可和重复监管。目前的做法是,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对企业属于平行管理,由一个环保行政主管机构的不同部门对同一种污染物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既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同一事项不能有多个行政许可)。也许有人会说总量控制是以年排放为单位的要求,与浓度控制要求不同,但实际上,浓度控制(小时浓度、日均浓度)是用监测仪器(在线或者手工监测)作为监管的手段,浓度值的高低可以直接判断是否达标,浓度值也是可以换算成年排放量的。而年排放总量的监管是以年为单位的监管,是到次年初核算才能说是否完成了任务,这种管理与浓度的实时控制相比要粗放得多。另外,如果排放总量也要求实时控制,也就与浓度控制无异。所以,不论从行政许可看,还是从监管看,排放标准(浓度)的管理都是可以达到总量控制效果的。

从发挥的环境管理作用看,排放标准控制也完全可以达到总量控制的作用。有人说,总量控制的作用是解决所有污染源都达到了浓度控制要求但环境质量仍然超标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因为《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排放标准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条件三个要素来制定的,退一步说如果真的发生了排放达标而环境质量超标的情况,实际上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通过加严排放标准的方法达到总量控制的目的。但是年排放量控制的要求却达不到浓度控制的要求。

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控制为例,如果燃煤电厂全部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普通标准要求,则对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年排放量分别为367万吨、182万吨、55万吨(注:上述值是达标情况下的最高排放量,实际上发电企业排放浓度比限值低得多,否则会瞬时或小时超标)。而“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给电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总量指标分别为800万吨、750万吨。如还需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再降低污染物排放,仍可通过继续修订排放标准实现,如修改为超低排放标准来实现。现阶段我国结构性污染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超低”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微乎其微,但边际成本过高,远超社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而且当前从技术上、煤质上、监测上、监管上都难以实现。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环保部三部委联合发文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要求看,现有燃煤电厂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年排放之和不超过200万吨,比总量控制的要求要严得多,完全可以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从总量分配和考核的方式看,造成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全国自上而下的总量控制及其分配方式实际上是属于行政干预下的总量,并不是自下而上通过环境质量来测算的科学的总量,所以与改善质量无必然联系,也与法律规定的“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相矛盾,更与“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体系”相矛盾。由于是行政分配总量和考核总量,在分配总量、核定总量时人为因素太多,更易弄虚作假和数字减排,但环境质量并未相应改善。

每年的总量核定浪费了很多行政资源,同时花费了企业巨大的精力。以燃煤电厂为例,总量核定脱硫效率目前仍最高在90%左右(前几年在80%~85%),而多数燃煤电厂按达标排放要求脱硫效率要超过95%。

总量控制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已经不复存在。美国在上世纪末实施的总量控制手段主要是用于排污权交易,尤其是在部分电厂没有脱硫装置时,排污权交易能够实现污染物减排成本最小化,如美国目前仍有近30%的电厂未安装脱硫设施。但是,我国燃煤电厂已全部加装脱硫装置,加之排放标准已经是世界最严,排污权交易的空间已经不存在了,已无法实现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实施排污权交易仅是口号而已。

原标题: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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