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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2015-05-04 17:03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王志轩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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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总量是标不是本,污染的本质不是煤炭总量问题,而是排放量和排放方式问题,而排放总量取决于污染治理技术,排放方式取决于布局。

煤炭总量是经济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前提,经济活动的程度决定了对煤炭的需求,煤炭的生产、进出口等方式总体来说是市场行为。

总量控制+分配的核心是计划手段。在其他方面市场化不断推进,而对能源实施总量控制是不协调的。实践证明,采用总量控制的方法是失败的,因为很难确定科学合理的煤炭总量,更难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合理的量,最终的结果必然是用计划手段、行政拍脑袋的方式确定,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会摁下葫芦起了瓢。因为与煤炭总量相关的各种要素比如经济、就业、运输等,与解决环境问题的要素如治理技术、产业结构优化、布局、水资源协调等并不对等一致,所以不是用优化的方法达到最优,总量控制的结果很难从总体上评价是否合算,也可能适得反,如现在很多的工业锅炉和供热锅炉是因为限制供热电厂的发展建成。

煤炭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考核的要求不一致。

即使大量放开煤炭的使用又能如何?我想也不会大量使用,而且只要对排放的污染物严格执法,环境就不会有问题。对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议

取消“三同时”规定。“三同时”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在计划经济时期,因为从规划、可研、施工、竣工投产等阶段等都要审查,所以有“三同时”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应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采用事先、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很多环节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必法律规定。

监测数据必须公开。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公开环境数据(除必须保密的),公开是社会监督的基础也是防止造假的利器,是政府决策的科学依据。

排污许可证制度中不对企业的污染技术和设备提出要求。企业的污染技术和设备是企业自主选择的事项,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通过科技创新不断优化环保技术和设备,不应再干预。政府只要管住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排污数量及浓度即可。

监督检查应具有唯一性,政府内部千条线,对企业只能一根针。对企业而言,不论是哪级政府都是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应当明确由一家来监督,或者明确只能出示监督证件的机构来监督,防止同一事项多个机关、多个部门监督的情况。政府内部的不同要求应当协调后由一家来执行。

所有的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表现法定要求的特征,没有法律责任的要求是鼓励性要求,如总量控制在现行的大气法中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实际上很难说是法定的要求。还有对各级政府的监督要求是否落实,法律也应当规定监督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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