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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2015-05-04 17:03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王志轩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新环保法排污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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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的邀请,王志轩作为专家身份参加了“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座谈会”。座谈会主要是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网2014年12月30日公布稿)进一步修改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会后,王志轩又进一步对发言内容做了修改,形成书面意见,现将主要想法和建议撰文,供读者参考。

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及防治现状基本判断

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是中国大气污染的元凶

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是中国大气污染的元凶,且主要是燃煤污染和燃油污染。根据国家统计公报,2014年能源消费总量42.6亿吨标准煤,比2013年增长2.2%。煤炭消费量下降2.9%,原油消费量增长5.9%,天然气消费量增长8.6%,电力消费量增长3.8%。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6.0%,水电、风电、核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6.9%。以此推算,2013年能源消费总量41.7亿吨标准煤,煤炭占比为68%,折合原煤39.7亿吨。由于原煤量是按1kg原煤为0.7143kg标煤折算,即原煤的低位发热量按5000大卡折算,由于实际所用的原煤发热量平均要小于这个数字,实际原煤消耗量会更多。煤炭及燃油燃烧产生的烟尘(包括未完全燃烧的炭粒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煤炭作为燃料使用的对象主要是电力、钢铁、建材、工业锅炉及民用燃烧装置,而燃油的主要对象是机动车船、工程动力机具、燃机发电、民用等。以相同单位低位发热量的煤炭与燃油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作比较,烟尘产生量燃煤要大于燃油,但二氧化硫还要取决于燃料的硫含量,氮氧化物产生量主要取决于燃烧过程中温度的高低,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燃油要大于燃煤。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的整体影响,虽然从污染产生来看与燃料使用量成正比,但从排放看主要取决于燃烧装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设备状况、污染治理水平以及污染源布局、地形及大气扩散条件等,更取决于环保执法是否严格。因此,绝不能单纯从燃料使用量的多少来判断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我国大气污染特点是结构型污染

在由我2000年翻译且正式出版的《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经验》一书中提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日本1977年前及1994年以前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进行了评价,1977年的简要结论是:“日本取得了许多防治污染战斗的胜利,但还没有取得提高环境质量战争的胜利”,“取得巨大成功的只是一些采取应急对策并加以实施的领域”、“在有些领域对策进展较快,而在另一些领域相对迟缓”,不认为日本的污染防治对策是完全成功的。在1994年的评价中指出“日本在过去20年间,通过各级政府和工业界等方面的通力合作,在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另一方面又认为“现在遗留的大气污染问题是二氧化氮、光化学氧化剂、悬浮颗粒物以及有害物质等”。历史竟然如此相似,如果将以上40年前、20年前对日本的评价分别用于中国10年前和现在的评价,只要换个国名即可,所以中国的大气污染控制政策也不能说是成功的。

我国虽然在一些大气污染控制领域如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战斗中取得了胜利,但总体环境质量改善的战争不但没有成功,而且更为严峻。我国最先进的清洁煤利用方式与最落后的、无污染控制措施的燃料使用方式并存是燃煤粗放利用的真实写照。在结构型污染中,落后的、不加控制的、量大面广的污染排放是当前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如数以千万计的民用燃煤炉具、近百台工业锅炉和窑炉(如烧瓷器、水泥、烧砖等),超标排放的车辆、大型燃油工程机具、遍布全国的小型燃油动力机具等排放的污染物成为环境质量恶化的祸首。

由于统计口径等原因,我国污染排放量数据并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结构型污染的特征。如,2013年我国40亿吨的燃煤中约一半为电力所用,排放的二氧化硫约650万吨。其余煤炭的含硫量按1%简单测算,二氧化硫的产生量约3500万吨,除去少量的设施有一定的脱硫能力以及作为原料用煤外,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再加上燃油和生物质能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与国家公布的全国2043.9万吨的数据相差很大。对于颗粒物,也由于统计口径原因,农业、建筑施工、道路扬尘等产生的颗粒物和细颗粒物与发布数据的差别更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数据也有类似问题。

污染治理措施错位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由于受排放源的布局、污染气象条件、排放方式等的影响并不是线性关系,所以近十多年来,未与环境质量挂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治理方略是方向性错误。如迄今为止,在分析燃煤对雾霾(PM2.5)影响时,并没有分清电力燃煤与其他燃煤对环境质量影响的份额,在机动车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上也没有分清不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影响的权重,造成决策简单粗放、“一刀切”的情况。纵观发达国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都是以解决结构性问题为主,如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过程中,高效的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比例是上升的,而我国恰恰相反,这也就是为何表面上看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但环境质量并没有改善的主要原因。

此外,长期以来在环境管理中对排污企业以是否达到“好管理”为标志的严标准、严要求、宽执法以及“抓大放小”、“鞭打快牛”的做法,使环境管制度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如对燃煤电厂的要求已经实施了超低排放的要求,且排污收费标准还在不断提高,而对于难以管理的污染源效果不佳甚至放任自流。

原标题:王志轩:对能源消耗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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