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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2-10 11: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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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17.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排查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牧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18.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9.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区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督促超标企业完成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所有超标排放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结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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