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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2-16 08: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质检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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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合肥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4.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全省22个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全省3734个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肥海关等参与)

5.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确保良好水体水质不降低。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湖泊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不断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6.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7.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合肥海关等参与)

8.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新安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流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

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延伸阅读: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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