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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2-16 08: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质检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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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省119家港口码头、146家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国防科工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市、县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合肥市到2017年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其他市、县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等市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4.推进循环发展。大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垃圾焚烧、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淮南、阜阳、滁州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5.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延伸阅读: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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