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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原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非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当地没有足够的排污权储备指标可供分配时,可参加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申购排污权。
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地州市内进行,排污单位可申购自治区或当地的排污权储备指标,以及当地其它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仅在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不足时,经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审查同意,才能跨地州市申购。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该区域内相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申请作为排污权出让方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标准足额补缴排污权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排污权的单位,经营资产通过股权转让、重组等方式发生改变时,对应的排污权无需交易自动随经营资产转移,如造成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变化,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就当地排污权市场提出针对性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交易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和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分级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申请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将通过审查的交易申请信息登记汇总,移交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一)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以下情况的排污权交易申请:
1.由环境保护部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购排污权申请;
2.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无新(改、扩)建项目情况下需新增排污权的申购排污权申请;
3.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申请;
4.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参加排污权交易的申请。
(二)排污单位或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作为受让方跨地州市参加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应由其所在的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并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
(三)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将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登记。对于明显违背交易原则的申请,不予登记并反馈审查机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一)排污单位申请出售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
4.富余排污权核定凭证原件;
5.现有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二)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评估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排污单位可暂不提交材料1,仅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三)地州市和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拟进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中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负责审查交易资格的机构,应自收到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收到经地州市审查通过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交易信息。
新疆产权交易所根据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移交的交易信息登记,发布排污权出让或申购信息,指导、协助申请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一级市场交易的单位,每次交易的交易资格需重新审查。
第七章排污权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级市场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拟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持经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委托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第三十五条 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
(一)转让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第三方对转让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经新疆产权交易所确认,转让方认为须暂停交易的;
(四)因其它不可抗因素对此次排污权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成交签约:
(一)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成交确认单》确认的交易结果,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协商价格签订《交易合同》,成交单价应为该出让方当年历次出让排污权最高成交单价的算术平均价。
(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第三十八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出让方应为受让方办理法定缴款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交易结算办理完成后,交易双方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到新疆产权交易所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新疆产权交易所应将《鉴证书》办理情况及《交易合同》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因合同约定采取其他付款方式而未全额结算价款的,可由出让方出具已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证明(以下简称“履约证明”)。
第四十条 《交易合同》及《鉴证书》(或履约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是试点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评文件的必要材料。对于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携以上材料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理环评初审意见。新(改、扩)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等已取得排污权的证明文件。
新增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到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新疆产权交易所每年1月底前,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年度本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排污权储备交易情况,受让排污权的建设项目建设、投运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年规划期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明细,排污权受让方上年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要依法依规地开展排污权管理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确保公平公正,主动公开重要事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新疆产权交易所如虚报成交价格,严重扰乱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不到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依法终止委托,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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