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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21 11: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服务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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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取值方法)

规制值是指本办法明确的约束指标和管理指标的限制值。年度成本实际发生数额超过规制值的,按照成本规制值计列;年度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成本规制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列。对因物价波动较大、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变化较大,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效果评价)

成本规制执行情况应当纳入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考核范围。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开展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规制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控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服务效率的执行情况、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总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规制需核减的成本、联席会议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评价报告作为成本监审、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经营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二条(诚信约定)

污水处理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污水处理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成本信息。若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管理部门将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各成员、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适时调整)

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区县污水处理成本规制)

各区(县)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实施。对于相关约束指标,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合理、必需的成本费用,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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