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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6-29 15: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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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向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鼓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于2017年底前建立市级、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进一步完善延河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2017年起,在延河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收缴的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九、精细管理,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

(二十六)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

根据我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环境容量低和能源化工企业集中的特点,核定控制单元内水资源量和水环境容量,确保水资源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延河总体生态水量不低于天然径流量的30%。在地下水超采的单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地下水作为工业水源;断流河流所在流域范围、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企业用水规模。加强能源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油气开发企业的油气管线、废弃物处置场、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油气开采、净化、输送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做到泥浆不落地和安全处置,规范井场、增压点、接转站、联合站等场站雨水池、污油池建设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新建输油管线的环境准入和选线。按照规范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已经建成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或处在土壤渗透系数较大及地下水较为敏感地区的污染类项目,限期建设地下水监控系统。(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明确任务,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

(二十七)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市政府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行动方案的实施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控制单元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省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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