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评论正文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2016-07-15 13:35来源:新法治作者:张晨可关键词:固废处置危险废物环保类行政处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固废法》常见处罚类型

随意处置

《固废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行为:处理(从收集到最后扔掉)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止固体废物到外环境的措施(这里的措施又要提到环评了,疑惑的爷请看前本微信公众号《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罚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10万

简单说几句:诚然,环保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固体废物的处罚还是不多的,原因在于如果只是普通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生活垃圾,企业处理所需要的费用往往不大,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能够遵法守法,但企业不好好处理的往往是危险废物,而一旦是危险废物,就非常容易触及刑事犯罪,非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

危险废物相关

给大家看下《固废法》的章节标题大家感受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感受到了吗?整~部《固废法》,满打满算,即使把没啥实际内容的附则这一章也算进来,一共也就六章,而危险废物就占了整整一章!

实际上单看危险废物所占整部法律的篇幅就知道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要求之严,如果您还是感受不到,随便列几个关于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请您感受下: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没错,连没放危废标志也要罚!连转移联单不好好填也要罚!连没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要罚!

其它的诸如非法处置、危废旅客混运、未做防漏措施等等等等,您觉得属不属于罚的范围呢?

至于罚什么,1至10万、2至20万、危废排污费1至3倍罚款都有可能,当然,还有免费吃牢饭的机会(详见下述)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原标题: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固废处置查看更多>危险废物查看更多>环保类行政处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