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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1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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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参评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工业企业的基本评分结果,并作为最终结果确定环境信用等级。

评价年度内参评工业企业如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明显不良环境行为的,在基本评分结果基础上再从重扣分,同时存在多项不良环境行为的以从重扣分最重的行为计,所得评分作为最终结果确定环境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评价年度内参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基本评分结果上从重扣20分。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便违法无证排污的;

(三)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四)因企业原因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评价年度内参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基本评分结果上从重扣30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设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

(五)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

(六)经查实,企业采取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主观故意方式填报环境行为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评价年度内参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且一年内不得调整提高评价等级。

(一)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导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七)因企业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九)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

对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企业,评价结果通报时同步注明“拒绝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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