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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9-01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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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评定为环保诚信等级、环保合格等级或者环保警示等级的评价对象的环境行为发生本办法中从重扣分或者“一票否决”情形的,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动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第三十九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评定为环保合格等级、环保警示等级或者环保不良等级的评价对象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报请驻区环保分局现场检查核实。经驻区环保分局核实后评价对象方可向市、区环保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有关评价项目进行调整,提交材料如下:

(一)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升级申请报告;

(二)整改情况报告;

(三)补办手续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文件凭据;

(四)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验收报告、现场照片等;

(五)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察文书;

(六)其他整改情况的佐证材料。

市、区环保部门受理评价对象提交的调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和调整。

第四十条市、区环保部门在确定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需要调整后,对需调整的项目应当重新评分,生成新的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更新公布。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园区(含集控区)污染集中治理、在本市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且经营场所在本市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参照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进行评定。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第四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内容,主要考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考核采用《厦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四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两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等级,绿牌;环保不良等级,红牌。

第四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环评文件受理审查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动态考核,市环保局组织年度环评文件抽查考核,发现环评机构存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合格或盗用、借用、超越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或专家考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分在60分以下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等级。

第四十六条在日常管理及年度抽查考核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均能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评定为环保诚信等级。

第三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

第四十七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确定评价结果等级,等级划分及颜色标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两个方面。

《厦门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附后。

第四十九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评价年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等级”,且一年内不得调整提高评价等级。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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