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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

2016-09-22 11: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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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一个预警处理周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按职责向企业负责人及其环境监督员、企业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环境监控部门负责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固废管理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联系负责人,发布提示信息,进行预警警示:

(一)废水污染物浓度出现三次以下超标;

(二)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大于96%小于100%的;

(三)视频监控出现二次(个)以下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被警示企业收到警示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自查核实,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被预警警示的行为。

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环保部门应当督促被警示企业整改。

企业应在二日内将自查情况、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固废管理部门、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固废管理中心。

属地环保部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督促整改信息反馈给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市固废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在一个预警处理周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按职责向属地环保部门发布查处信息,要求属地环保部门按自动监控信息、立案查处。市环境监控中心或市固废管理中心同时将信息通报给市环保局负责人、企业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

(一)废水污染物出现三次以上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或者出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0%以上的(pH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

(二)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6%的;或者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

(三)视频监控累计出现二次(个)以上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对废水或废气超标查处的,按该预警周期第一天至调查处理当日止的期间内,监测数据中超标情节最重的该次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及时对预警查处的自动监控数据出具审核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提交相关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属地环保部门自收到自动监控查处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二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立案查处信息报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市固废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企业对自动监测超标数据有异议的,有关环保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有效性审核、数据修正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八条属地环保部门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案件,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由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文件(报告);

(二)由运维单位提供的日常运维资料;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四)证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表;

(五)相关笔录、视频、照片等资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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