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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

2016-09-22 11: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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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查处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被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的强制措施,关闭阀门直至预警周期结束为止.对不能实施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强制措施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一个年度内因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第二十条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动监控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发现企业存在利用预警周期和空间实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形的,宜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发送提示信.息.属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该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被预警警示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反馈信.息的,属地环保部门应当对被预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环境监控中心或者固废管理中心发现属地环保部门对被预警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依法立案查处、不反馈不立案信息等情形的,应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督察.发现失职读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对严重违法案件,市环境监察支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环境监控中心或市固废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地上报信.息后,应根据预警处理信息发送的范围,每日上午将企业整改、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立案查处信息反馈给市环保局负责人、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属地环保部门负责人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

市固废管理中心每半个月一次将固废预警处理信息发送给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汇.总统计,并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信息汇总统计结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查处的处罚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异常的应当及时维护并报告环保部门.

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数字“以下”均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市)环保局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其他企业进行预警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试行.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污染源在线监控预警查处办法(试行)》(绍市环发〔2009〕49号)和《绍兴市重点企业废气超标排放预警查处办法(试行))}(绍市环〔2014〕4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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