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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05 09: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大气污染家具制造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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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6.3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6.3.2溶剂型涂装或打磨在封闭工作间进行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位设在封闭工作间的门或窗外1m,离地面1.5m处;溶剂型涂装或打磨在非封闭工作间进行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以涂装台或打磨台几何中心为中心点、1m为半径范围、高度高于涂装台0.5m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6.4在线监测

6.4.1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4.2全厂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0kg/h或者全厂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量≥10kg/h时,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并满足国家或地方固定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或要求。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

6.5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4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6 涂料和胶黏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按照表5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江苏: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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