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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全文)

2017-03-03 11: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标准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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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科技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征 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采用自愿申报(见附3)、专家评审、 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 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10项以上项目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 单位计),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 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 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 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的协作单位不能作为方法验证单位。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 理规定。一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改。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 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 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三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以上项目的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 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评 审时应成立专家组,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任项目负责人情况;

(三)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

(四)从事标准工作的经历与业绩;

(五)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

(六)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

(七)完成项目工作的基础;

(八)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九)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额度,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项目工 作范围和难度、已有工作基础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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