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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五个优势”,强化“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攻坚战和持久战,保护好白山松水,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形成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着力开创政府统筹、部门配合、企业履责、社会共治、全民参与、司法监督的环境保护新局面,推动山清水秀、生态宜居的美丽吉林建设。
第四节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增强环境保护动力。坚持用思想的高度和理念的深度引领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的深层转变、价值取向的深度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变革;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绿水青山支撑绿色发展,用绿色发展保护建设绿水青山;牢固树立绿色强省、绿色富民惠民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发展优化,在解决资源有限和需求无限的“对立”中实现协调,在破解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中实现统一,在完成“转”和“赶”的双重使命中实现双赢。
坚持质量核心,顺应人民群众期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质量核心、普惠民生的理念,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与公众感受息息相关的环境质量指标,从“好”“差”两头着力,综合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以大工程、大投入带动大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使环境治理成效与老百姓的感受更加贴近,让人民群众有明显的获得感、舒适感和幸福感。
坚持空间管控,构建立体监管格局。牢固树立大生态、大环保、大区域的理念,对山水林田湖实行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促进生态系统结构合理、要素健全、功能完善、种群健康,形成相互作用、优化共生、良性循环的自然再生产体系。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环境监管格局,实施城乡并举,统筹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污染物全面控制、系统治理,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坚持以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为动力,充分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制度精神,将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结合起来,推进主体多元、手段多样的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在活力、内生动力。坚持创新环境管理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现代化手段,挖掘、整合和应用环境管理信息,推进环保系统网格化管理,实现全省环境保护在创新中转型、在转型中提质、在提质中增效。
坚持严格执法,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法治化的理念,完善环境法规、标准,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最严格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从硬从严,重拳出击,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精细化、差异化环境监管,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污染、核与辐射风险、危险废物污染等环境风险,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环境法治和守法常态化,促进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节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市(州)政府(包括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分阶段达到292天以上,环境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以上;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基本消除劣于Ⅴ类及未达标的Ⅴ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湖泊水质稳定达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区域得到有效治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持续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益加强;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精准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基层环境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实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管理目标。
第二章强化宏观调控推动绿色发展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生活模式,努力提升发展质量,实现生态环境在发展中得到最佳保护,经济在环境保护中实现最佳发展。
第一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创新发展理念,优化空间结构,引导产业布局,完善配套政策,严格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推动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推动通化东昌区、集安市升级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力争将镇赉、柳河、桦甸、蛟河等县(市)调整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积极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探索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提出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强化产业发展指导和约束。稳步推动主体功能区和环境功能区融合。
全面推进绿色城镇化。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宏观布局,实施“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联动”的空间策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合理布局城镇各类空间,提倡城镇形态多样性。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绿色能源和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
第二节推动结构调整
加快调整产业、能源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按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逐步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水平。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气化吉林”工程。不断优化产业布局,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绿色农业。
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三大领域,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积极推广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发展环境咨询、工程设计、第三方治理等新兴环境服务业。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扩大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范围。
第三节加强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发挥节能与减排的协同促进作用,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行动,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坚决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积极抓好交通领域节能,开展企业低碳交通运输行动。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强化“结构、工程、管理”减排,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围绕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工业领域实施清洁生产,加强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在农业领域开展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监管,重点推进秸秆肥料、造纸、酒精及生物天然气等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地膜综合利用试点建设。在服务业领域重点推进旅游业、通信服务业、零售批发业、餐饮住宿业、物流业绿色循环发展。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和设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对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加快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用地规模管控,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和节约利用。
严格环境准入。强化“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积极参与“多规合一”,深入开展城市、新区等规划环评,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制定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合理设定资源消耗上限,加强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控,强化能源消耗强度控制,做好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提升作为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启动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出台《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强化管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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