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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7-03-13 13: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设施污水处理率重金属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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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加强源头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区域、流域、重点行业战略和规划环评制度,开展土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估,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威胁饮用水和生态安全、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从源头降低区域突发和累积性环境风险。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对开发建设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生态保护红线受到威胁的地区发布环境影响预警信息,深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控。加强露天矿坑、矸石山、尾矿库等综合治理,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完善危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加强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业等主要生产化学品行业的污染防治。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处置应对。完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方案,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加快构建环境风险源地理信息系统、危险品定位追踪系统,确保及时响应、科学应对、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隐患排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石油化工等行业应急预案并备案。在对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环保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向有关地方政府发布预警通知。强化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管控、流域水污染、危险化学物质及尾矿库等敏感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防范核与辐射环境风险。加强放射源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执证单位现场检查“全覆盖”。建立吉林省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重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实时监控、数据采集、异常报警和信息传输,实现对重点放射源的日常远程监管。加大辐射环境执法力度,对放射源运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对Ⅲ类以上放射源安装、更换现场的监督,加强放射源异地使用的现场检查,对Ⅲ类以上流动使用的放射源进行核验,防止发生放射源管理失控情况。强化放射性废物收贮风险管理,加强退役源收贮场所和放射性废源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放射性废物送贮申请,及时收贮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做到100%安全收贮;加快推进低放废液固化处理处置,严格执行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性物质在装卸途中安全。加强放射性废物库的库区安全管理,加强对现有设施维护保养,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加强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与响应准备工作,完善应急指挥、应急服务、应急监测、应急保障等体系,确保及时接受与传达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令,快速启动监测仪器、布设固定监测点位、开展巡测等各项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大气、水、土壤辐射环境监测。推进辐射前沿监测检测实验室和指挥部建设,加强边境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夯实重金属风险防控基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建立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科学确定涉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涉重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较大、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的环境准入,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深化重金属重点区域分类防控,以水稻、玉米和蔬菜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周边、污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重点区域的农产品产地分布范围和面积调查,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调查,摸清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底数,涉重企业(园区)开展重金属排放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优化调整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省的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开展危险废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省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的状况,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数据库。统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布局,引导市(州)建立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改造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推动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对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镁生产和遗体火化9个二噁英类POPs以及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六溴环十二烷(HBCD)生产/加工企业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对二噁英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扩大医疗废物集中设施服务范围,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建立全省医疗废物协同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严格防控化学物质污染风险。开展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建立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禁止生产、使用、消费过程中污染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规模化生产并进入市场。严格限制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

第八节全面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长吉平+1”四市共治大气污染,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以及“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在清洁水体专项行动、清洁空气专项行动、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能力与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统筹谋划一批“基础扎实、投资合理、效益明显”的大项目、好项目。建立市(州)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编制五年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强化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做到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谋划、储备、推进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运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强化对建设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进度达到要求。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用,对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营开展监督考评,确保稳定运行。

第四章完善管理体系强化制度支撑

丰富完善环境管理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司法体系、制度体系、考核体系,以制(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加快环境司法衔接完善环境法治,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以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和健全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确保政府履责,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为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政策和机制体制保障,增强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动力。

第一节完善环境法规政策

制(修)定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条例。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黑土地保护条例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节约能源条例、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森林管理条例、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农业污染源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加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督察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补助性和奖励性等补偿方式,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行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源头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综合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投融资政策,广泛与金融机构、企业等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广绿色信贷,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风险企业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成立环保基金、推行环保设备租赁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重大生态工程、污染治理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贷款。

制定完善第三方治理政策。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围绕法律服务、环境监测、环境监管、环保大数据、环境审计、环境管理咨询等方面,全面推进环保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业污染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领域,鼓励发展集投资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节加快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土壤修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区等方面的标准或规范,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高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绿色产业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生物质能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等地方标准,逐步建立生物质能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加快以低碳绿色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美丽乡村、生态乡镇地方标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强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围绕再生能源回收再利用,加强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以及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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