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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
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将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开作为“双随机”制度的核心,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依法实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管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等信息。到2018年底,全省所有工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对照排污许可要求实施整改;到2020年,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专门联络、会商研判、重大环境案件挂牌督办等衔接机制,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查办力度。畅通环境公益诉讼、利用法律手段引导调解信访问题的渠道,积极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推动法律咨询服务队伍专业化,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等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在移交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多渠道满足群众在公共环境方面的诉求。
第五节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放许可制,使排放许可制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融合的“一证式”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适时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种类,对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战略环境评价,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突出管理重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优化环评审批,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强化环境影响后评价,强化属地管理及环保层级监督,严肃查处项目环评违法行为;健全环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环评文件、申请受理情况、审查或审批意见;营造公平公开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加强技术评估队伍建设,加大基础性科研力度。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制度安排,建立覆盖生态文明决策、评价、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按照红线区设立生态环境评价综合指标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实行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完善省管控市(州)、市(州)管控县(市、区)、县(市、区)管控企业的生态环境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采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县域(国家级开发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实行“五牌”制分类管理制度。在市、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及时采取“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模”等限制性措施。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我省申报把关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对获得环保“领跑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内生动力,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
第七节开展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第五章加强能力建设补齐监管短板
从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环境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完善和提升监察执法、监测等环境监管机构硬件配备水平,力争建成环境要素全监管、环境治理精准化、预警预报溯源全实现、环境信息全收集的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强化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及能力培训。
第一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建立条块结合和综合执法的监察模式,推动环境监察工作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强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移动执法系统、调查取证装备配备,健全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起产、排污关键环节视频监控体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精准管理。完善环境监察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实一线执法队伍,定期开展环境监察能力竞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县级环境执法机构装备基本满足需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级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独立分析和实验、信息共享、交流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现一线、二线核与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全覆盖,完成省级辐射实验室达标建设。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核与辐射安全监控预警与应急响应平台,不断提高辐射源信息化监管水平。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机构,加强固体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体系,提升对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二噁英类POPs和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污染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能力。
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推动乡镇(街道)设立环保所,每个村(社区)设立1—2名生态环境监督员开展监管工作,东部地区依托林业站设立环保所,中部地区依托畜牧站设立环保所,西部地区依托水利所设立环保所,城市区域整合环境监管与城乡整治。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结合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大数据、环境司法、环评中介等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持续提高基层生态环境监督能力。
第二节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研究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监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满足各层级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要求。按照“一级部署、多级应用”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构建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快速分析、预警研判、交换共享、实时发布。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8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170个水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1136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2287个噪声监测点、45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13个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15个地膜残留监测点、973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构成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建设水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开展化学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应急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管理,推进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提升基层监测能力。严格监测质量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节加快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
建立覆盖全省的数据传输网络和通道。依托环保专网、互联网、3G/4G网络等,建成覆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污染源企业的传输网络和通道;建立数据采集、信息传输、网络平台建设相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接口,保障网络便捷畅通稳定,实现环境数据信息“全省覆盖、全网共享、全程可控、全时可用”。
建立吉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动系统整合互联和数据开放共享,促进业务协同。以生态环境共治为目标,按照“一级部署、多级应用、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建设吉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由生态环境全方位监测系统、污染源监控与监察系统、视频监测系统、环境信息公开公示系统、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及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平台组成。通过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实现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监管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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