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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跨省转移信息公开调研报告

2017-03-15 08:45来源:危险地图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危废经营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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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意义危废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是国家对于危险废物防治管理的重要措施。国家“十三五规划”四十四章第三节明确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帮助公众更好的监督、环保部门更好的落实该政策,上海青悦环保于2017年1月开始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跨省转移信息公开进行了调研。

调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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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跨省转移信息公开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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