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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2017-04-27 10: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质污染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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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3月底前仍未缴纳上年度水质超标补偿资金的地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批准在省市财政结算时对未缴纳的补偿资金予以扣缴,并将相应的补偿标准提高10%。

第十条跨市断面上游市政府缴纳的补偿资金作为直接补偿金,用于补偿给相应断面的下游市政府,其余断面缴纳的资金作为省统筹补偿金。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超标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

第十一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水环境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

第十二条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市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跨市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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