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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5-04 15: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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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 汚 (固定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美国也已有近 40 年的发展历史,1971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新源执行标准”(New Source PerformanceStandards,简称 NSPS),美国第一台 CEMS 的出现,主要是用于检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而非用于判断污染排放是否达标。1979 年,对 CEMS相关规范进行了修正,CEMS 逐渐用于考核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达标情况。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作了重大修正,其中包含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计划。排污权交易计划的一个关键基础要素就是要求通过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和烟气体积流量等重要参数来获取准确的排放数据,交易计划中的排放源的基本监测要求就是采用 CEMS 监测所有污染物参数,并报告排放量。

3.2 国内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发展及应用状况

我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开始。目前,国内一些重要城市已规模化地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截至 2009 年 3 月底,全国累计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投入近 80 亿元,建成 324 个省级、地市级监控中心,在 10279 个重点监控企业的 7225 个污水排放口、5472 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

“十一五”以来,为加强对在线监测设施的规范化运行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环保部先后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 28 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 号)确立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地位和管理体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 [2009] 88 号),为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工作,确保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提供了管理依据和技术指导。

2013 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 [2013] 4 号)中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7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总量减排工作年度考核之中。环保部发布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规定,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大量投入,为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方面,除了环保部颁布的现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之外,国内还有一些省市走在全国前列,如杭州制订了《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广东省制订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河北省制订了《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验收技术规范、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等系列规范》(DB13/T 1642 ),上海制订了《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考核等系列技术规范》以及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技术规程。

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1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遵循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本标准制修订工作将达到如下要求和目标:

(1) 考虑到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原标准的基本框架,对有关不适应现状的定义、技术内容和标准限值进行修订;

(2) 修订后标准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可在未来数年内有效实施;

(3) 修订后的标准更有针对性,有利于总量减排工作的开展;

(4) 有利于形成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完整、协调的标准体系;

(5) 借鉴各地在线监测建设的实际情况,参照采用各地先进经验;

(6) 修订标准的编制体例、格式符合国家标准化导则 GB/T 1.1-2000 及环境保护部的要求;

(7) 修订的标准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环保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的有关要求。

4.2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根据资料调研和多次专家讨论、审议、形成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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