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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2017-05-08 16: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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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安排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要求见附3),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固管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各省份督查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对部分省(区、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抽查过程中,若发现上年度省级自评结果高于国家抽查结果20%[(上年省级自评分数-国家抽查分数)/国家抽查分数]、国家考核评级为C、国家考核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情况,对该省份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地市进行排名。每年3月31日前应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地市,全省(区、市)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全省(区、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对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四、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五、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六、违法企业惩罚情况;

七、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

考评方法详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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