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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9 10: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廊建设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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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渗漏水维修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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