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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深入开展VOCs治理

2017-05-16 10:1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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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大气约束性指标为目标,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突出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改善核心

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有效解决我省面临的大气复合污染问题,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坚持分类分区施治

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

坚持改革牵引和创新驱动,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积极探索实施大气环境管理的新体质、新机制、新模式、新政策。加强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全面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4.坚持推进社会共治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三)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主要目标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2.6%以上。2016、2017、2018和2019年,各设区城市累计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度分别不低于20%、40%、60%、80%。

2.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

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7%、17%、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重点工程减排9.1万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1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25.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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