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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二)评价数据所引用的标准明显有误的;
(三)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环保厅将加强对管理平台的业务指导,并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建立验收监测(调查)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从业机构、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送未移送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项目。环保部委托我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部直接审批环评文件后委托我厅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如环保部无明确要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审批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如所在地审批部门无明确要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0日,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将部分工业类(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全部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放开给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了之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赢得了建设单位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广泛支持。
鉴于当时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项配套管理措施还不完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质量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为保证部分环保重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质量,苏环规﹝2015﹞3号文件明确火电站等13个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类(污染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仍然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负责。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即属于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按照文件要求,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自2017年4月1日起将不能有偿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对苏环规﹝2015﹞3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以便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够顺利承接火电站等13个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类(污染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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