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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不公开之间: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信息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7-05-27 09:08来源:农业环境科学作者:严厚福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环境知情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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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还是不公开:这是个问题

我国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是明显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往往未能及时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或者以公众与申请公开的信息缺乏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易言之,就是公众认为这些环境信息应当公开,而政府认为不应当公开。到底应不应当公开? 在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信息的管理权之间,应当如何平衡?

不能说的秘密?

为了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所有国家和地区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都规定了一些不予公开的情形,主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情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对于“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从字面上分析,环境信息并不涉及“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一般情况下很难被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没有秘密”。当然这种论断可能过于绝对。从理论上说,部分环境信息有可能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尽管“在国外法制中,国家层面的保密法制并不触及社会层面的事务,这反映出我国的‘国家’理念所笼罩的范围较为宽广”。但即便承认部分环境信息有可能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如果要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信息纳入“国家秘密”的范围,也必须慎之又慎。

“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问题上,定密机关拥有为达成目的所必需的裁量权。只是,‘从没完全纯粹的裁量’,定密机关在定密时,必须说明他们认定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特别严重、严重或一般损害时的考虑。且这种解释,必须指向现实的、可以特定化的利益。”否则可能会导致公众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两败俱伤的结果。

2006 年,一场官方宣称耗资10 亿元的土壤污染摸底战役在全国打响。当时,环保部一名副部长公开承诺:一旦结果出来,将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公布。2010 年,调查终于完成,但调查结果一直未向社会公开。2013 年1 月30 日,北京律师董正伟通过在线提交和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另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

原标题:公开与不公开之间: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信息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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