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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但设计制度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的漏洞和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在现今“官民”之间的信任度还比较低而公众的权利意识又比较高涨的情形下,这样的极端情形完全有可能经常发生。“权力怀有扩张的本性是个共识,权利同样也具有膨胀的天性。”
为了防止公众滥用知情权,多国信息公开立法均有关于滥用知情权问题的相关规定。例如,泰国《官方信息法》第一条规定,如果申请涉及过量信息或无合理原因过于频繁提出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为人所知或要求提供的信息量过大,以致严重地影响公共机关的正常业务,可以限制所提供的信息副本或者复制件。”保加利亚《公共信息获取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近6 个月内曾经向申请人提供了所申请的公共信息。”南非《信息公开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明显无聊或无理取闹”的申请或对“公共机构的资源造成实质性的、不合理的转移”的申请可拒绝。新西兰《政府信息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轻佻、无根据或无足轻重”的,“可作出拒绝决定”。在墨西哥,可以拒绝侮辱性的申请或此前已经回应过的申请。在英国,刁难性或重复的申请,以及对已经公开信息的申请和将要公布的信息的申请都被排除在外。但我国目前并无类似规定。
判断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知情权,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是否存在大量频繁的申请;是否存在向同一机关一次性提交大量申请的情形;是否存在就同一申请向不同机关或向同一机关在不同时间提出的情形;是否存在明知不是政府信息而执意要求公开的申请; 是否存在已经获取和知晓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仍以明显不能成立的理由逐一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形; 是否在提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中存在故意扰乱秩序的行为等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公众是在不合理地行使知情权,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可以拒绝其信息公开申请。
如何解决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能力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并不等同于任何公民无需任何条件获取政府环境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代表了当前中国政府部门对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权利边界的主流看法。
笔者通过调研和收集相关案例了解到,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只要没有超出合理的工作量,对于公众提出的没有证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政府部门也经常予以公开,而并非一律予以拒绝。但这种做法并非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而是超越法律要求的“为人民服务”,是政府部门可以掌握充分主动权的自由裁量行为。
政府工作人员普遍认为,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形下,为公众提供一些“方便”是可以的,但一旦法律取消了“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限制,这种目前还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就会变成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将极大地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如果未能履行这种法定义务,还可能面临追责。因此,他们普遍反对全面取消对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限制。
当然,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应当力争有所进步。但如果完全不考虑现实中的种种制约条件,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最后的结果无异于立法上的“大跃进”,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反而会损害法律本身的威信。
如今,保障和促进公众的权利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正确”,但毕竟关于保障公众权利的制度主要都是由一个个平凡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铁人”或者“超人”——来执行的,如果这种制度的目标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经过艰苦努力能够实现的,那么通过一系列的激励制度还可能实现制度的目标;但如果这种制度的目标严重超越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范围,那么再高远的制度目标最后也可能会落得一个“破罐破摔”的结果。
“学者们……更多地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批评执法、司法和守法者,却对执法、司法、守法者的甘苦毫不知情……当我们真正走出书斋,看到外面的世界,发现曾经被我们批评甚至毫不留情地痛斥的人和事背后,掩藏着太多我们根本不了解的事实,还存在很多因为我们不知情而造成的后果时,我们应该有更多的反问、反思、反省”。
从既能扩大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又不过分超越当前政府部门环境信息公开能力的角度来看,本文建议,在申请政府公开环境信息方面,可以有两种比较可行的途径:
一是参考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做法,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无需理由申请政府公开环境信息。为了避免社会组织滥用申请公开的权利,可以对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进行限制。对于公民个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则可以仍然要求其证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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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2015年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废止)再到2022年实施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管理链条越来越完善。特别是,《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要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颁发排污许可证时,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下,各地纷纷推进行政处罚文书公开工作,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需求,进一步加强了环境行政违法的社会监督与制约。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短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公众参与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
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143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排查并规范我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在环境领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均为全国范围实行,具体各省还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12月10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
2018年12月12日,济南空气通透,蓝天澄澈。从空中俯瞰,冬日的大明湖水映照着蓝天,显示出深沉的宝蓝色,十分美丽。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美好的生活环境向来是人们所期盼的。在“提问2019”活动中,很多壹粉就问到2019年的环保政策,希望在2019年天能更蓝,白云更多。记者了解到,2018年12月26-27日召开的全
2018年12月25日,120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PITI指数报告在京发布,显示中国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在2017-2018年度继续扩展,一批领先城市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正趋向常态化,但达成污染攻坚目标要求更多地区跟进。这是自2009年以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连续第9年发布PITI指数年度报告
这是与垃圾有关的分享栏目,本次分享者:何玲辉。何玲辉,垃圾焚烧信息响应中心、监督兼二噁英及POPs项目主任,在做二噁英污染议题的相关工作,目前主要负责垃圾焚烧风险和二噁英污染的科普,让更多人了解身边的「隐形污染」。以下为分享内容整理:我是何玲辉,来自于无毒先锋团队,很高兴给大家分享我
关于印发2018年济宁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
9月7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共同在北京发布了2016-2017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评价结果报告,显示中国环境信息公开于十年间取得历史性进展,但企业信息公开仍存在明显短板。这是自2009年以来,IPE与NRDC连续第8年对全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昌富超实业有限公司等共231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其中包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湾里生态环境局:根据《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示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
一年之计在于春,2023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近日,中国环境报启动了“我给两会代表委员捎句话”建言征集活动,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建议。征集活动启动以来,来自全国的网友纷纷积极参与,建言献策。目前,征集到的建言内容涉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农村环境治理、社会噪声监测、电磁辐射、矿山治理和古树保护等
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1518家企业符合要求入选。陕西省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根据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2022年3月底,我厅组织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了辖区首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现已汇总完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2022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634家企业,2022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42家企业,2022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14家企业,2022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596家企业,2022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493家企业。上海市生
日前,山西省公开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1349家企业上榜,行业类别涉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火力发电、环境卫生管理、生物质能发电、危险废物治理、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详情如下:(单击图片可查看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5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包括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582家,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
日前,西安公示了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共纳入199家企业,其中涉及多个污水处理厂以及西安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蓝田)有限公司、中节能(西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北控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环保公司。详情如下:序号企业名称1西安城区
日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重庆市2022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共1618家企业,详情如下:关于重庆市2022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告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重庆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了2022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
日前,宿州根据《安徽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宿州市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该名单共计纳入202家企业,包括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康达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康达环保(宿州)水务有限公司等,纳入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运城市确定了《2022年度运城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该名单含172家企业,其中有多家上市公司及其上市公司的子/分公司,纳入原因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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