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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6-16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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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3个省份、11个市共64个监测断面(点位),以及增设的背景断面和各监测站自选断面。断面(点位)可根据监测实际情况调整。

2.监测项目

(1)生物多样性

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

(2)鱼类生物残留

主要监测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等四大类污染物在鲤科鱼类(鲤鱼和鲫鱼)体内的富集和残留情况。重金属监测汞、铅、镉、铬和砷5项;持久性有机物监测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3类;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苯系物和卤代烃等;异味项目监测硫醚、硫醇和氯酚类项目。

(3)湖库水体富营养化

水温、溶解氧、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和透明度等7项指标。

(4)鱼类生长观测

主要开展鱼类组织切片观察和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5)例行理化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3.监测时间

(1)生物多样性

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2)鱼类生物残留

鱼类标本采集为开江月份和9月。

(3)水体富营养化

与例行监测同步。

(4)鱼类生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开江月份和9月;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1次。

(5)理化监测

与例行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生物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生物多样性监测需要每次监测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进行前处理后再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鱼类生物残留、富营养化和鱼类生长观测项目中涉及的理化分析项目,要求加测10%的平行样,由总站统一下发相关标样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相关监测任务。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按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表格要求,报送至water@cnemc.cn。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2个月之内,在2017年11月底前报送完毕。报送文件名应注明“松花江流域生物监测”。

(十四)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联网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情况不定期通报。

(十五)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三峡库区3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共77个预警监测断面,其中:重庆库区60个,湖北库区17个。

2.监测项目

(1)预警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2)应急监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3.监测时间

(1)预警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开展1次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

(2)巡查和应急监测时间

每月至少巡查3次,上、中、下旬各1次。一旦发现水华(不限于巡查),应立即开展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须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重庆市和湖北省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22日前向总站报送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应急监测数据、巡查结果以及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十六)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设置方案》(环办函〔2015〕2180号)中确定的点位(中沙和南沙点位暂不监测)。

2.监测项目

(1)每期必测

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记录实际采样经纬度并与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全项监测中超标的项目纳入当年必测项目。重要河口和海湾监测点位必测项目增加叶绿素a。

(2)一期全项

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以及叶绿素a。

(3)选测项目

硅酸盐等。

3.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三期监测。全项监测安排在第一期或第二期监测时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为国家事权,以沿海省份为单位,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直报总站。

5.质量保证

(1)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

(2)跨省异地质量控制

由总站组织跨省异地质量控制工作组,对实施近岸海域监测的单位开展跨省异地质量控制,包括对照检查表检查及密码样控制等。

6.数据与报送

按照分工,由分站(中心站)收集负责区域的水质监测数据和质控数据。

(1)监测数据

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要求上报,于当年6月15日、9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审核后的一至三期监测数据。

(2)质控数据

与监测数据同时报送;于第二年1月15日前,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报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质控检查信息包括质控检查表、密码样质控数据、受控的监测数据和结论等,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总站。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 | 2017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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