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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6-16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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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近岸海域生态监测

1.监测范围

重要河口海湾生态监测按照分工由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和分站负责,各站要在开展重要河口海湾水质监测的基础上,按照预算安排开展生态监测工作,包括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监测、近岸栖息地遥感监测。其中,近岸栖息地遥感监测见(二十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本部分不做另行要求。其他有监测能力的监测站,在行政区域开展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监测。

2.监测项目

(1)沉积物监测

按照《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全项开展。

(2)生物监测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

(3)生物质量监测

按照《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421)全项开展(暂不具备粪大肠菌群和麻痹性贝毒监测能力的单位可暂不开展以上两项)。

3.监测时间

(1)沉积物监测

频次为全年1期,一般与第一期水质采样同时进行。

(2)生物监测

频次为全年3期,与3期水质采样同时进行。其中底栖生物监测根据监测能力开展1-3期,开展1期底栖生物监测的,应与沉积物监测同步

(3)生物质量监测

频次为全年1期,一般在贝类收获期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生态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总站近岸海域监测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重要河口海湾监测分工:辽东湾由渤海东站负责;渤海湾的天津市范围由渤海西站负责,河北省范围由河北省重点站负责;胶州湾和黄河口由黄海站负责;长江口和杭州湾由中心站负责,闽江口由东海南站和海峡分站负责;珠江口由南海东站负责;北部湾的广东省范围由南海东站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由南海西站负责。

5.质量保证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

6.数据报送

按照分工,由分站(中心站)收集负责区域的沉积物和生物监测数据,按照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要求上报,生物质量和近岸栖息地遥感数据通过总站数据报送平台上报。数据上报时间: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数据与三期水质监测数据同步上报。

(十八)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广西、海南、深圳、青岛、厦门、秦皇岛、舟山等地布设的27个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电导率、盐度、浊度、氧化还原电位、pH。

(2)其他项目

按照自动监测仪器所装备的探头确定,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以P计)、叶绿素a、蓝绿藻等指标。

3.监测时间

全年中气象和水文条件允许正常运行的时段。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给予部分补助或全额经费。由总站委托相关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按照《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731-2014)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按照《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731-2014)要求格式,于4月、7月、10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前一个季度监测数据;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同时报送自动监测报告(编写要求参见HJ731-2014)。

(十九)入海河流监测

1.监测范围

纳入国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的入海监测断面,除执行地表水水质监测的要求外,还应按本监测要求执行。

2.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

(2)选测项目

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

(3)其他项目

水量和流量。

3.监测时间

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

4.工作方式

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上报按(十)地表水水质监测要求。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送质控数据及质控报告。水量和流量按照获得实际情况上报,随12月监测数据同时报送全年水量数据,并在上报数据时加以说明。

(二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

日排放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污染源。

2.监测项目

按照排口执行标准监测全部项目,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

3.监测时间

每季度1次。

4.工作方式

沿海省级、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按照总站海字〔2015〕99号文件和总站海字〔2007〕152号文件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由相关沿海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将当季度数据报送总站;12月15日前,将第四季度监测数据和当年本行政区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报告报送总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于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送总站。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 | 2017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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