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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2017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6-16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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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确定的监测范围,其中包括417个必村庄,名单详见《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执行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417个必测村庄监测为中央事权,其他为地方事权。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外部质控由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二十六)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境保护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质控检查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声环境抽测比对工作及召开分工协调会的通知》(总站物字〔2017〕100号)开展。

6.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每年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试点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向所属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测试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二十七)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1.监测范围

沿淮四省17个县区有关乡镇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监测点位。

(1)江苏

盱眙县、金湖县和射阳县。

(2)安徽

灵璧县、埇桥区、颍东区、蒙城县和寿县。

(3)山东

巨野县、微山县、汶上县和泗水县。

(4)河南

扶沟县、沈丘县、西平县、罗山县和桐柏县。

2.监测项目

(1)多环芳烃

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茚并[1,2,3-cd]芘等16种。

(2)重金属

汞、砷、铅、镍、锰、镉、总铬(六价铬)等7种。

(3)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地下水)。

3.监测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

每半年监测1次,枯水期及丰水期各一次。

(2)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水质每半年监测1次。

(3)土壤/农作物(粮食、蔬菜等)

土壤监测1次,农作物每半年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由总站及沿淮四省监测中心(站)承担日常运维。

5.数据报送

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分别于8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通过总站数据传输系统报送。

6.评价方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

7.质量保证

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土壤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要求进行。

(二十八)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地方各级环保预报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例行的重点区域、省域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按时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适时进行重污染过联合会商,并提供预报结果给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做好全国各省、市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或继续完善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九)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与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等统筹安排落实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及时汇总2017年度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于3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备案,同时发送到wry@cnemc.cn。

监测范围:各地根据污染源监管的需求,对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与频次

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3.质量保证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4.监测结果报告

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将上月所有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市级监测站和各区县监测站的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报省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月监测结果报送总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总站负责收集、汇总全国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加强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 | 2017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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