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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和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使陕西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现整理如下:
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权责清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扎实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可在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核发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对简化管理的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余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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