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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新环评时代即将到来

2017-06-22 08:19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环保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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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效力、重新报批和报请重新复核、资质和资格审查、公众参与要求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基本一致。本次《条例》修订不重复上述内容,而是在重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基本内涵时,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和受理、技术评估、不予审批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性。

(二)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从法律层面解决上述部门职能重复和交叉问题。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对环境影响很小、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将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承诺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三)规范环评审批管理,明确环评审批要求。明确审批红线,规范了环保审批管理,审批环节更加透明。从环境质量改善、环保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等方面提出了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可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四)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强化“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了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删除了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因此,《条例》修订中也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衔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并明确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形。规定了建设单位“三同时”各个阶段的环保责任、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公开环境保护措施信息和报备。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举报权利。强化了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三同时”阶段、运营期环境监管的责任和监管内容。

(五)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修订增加一章,专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并明确了公开的内容要求,增加了政府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条例》修订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提出了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社会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措施。四是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

四、需重点说明问题

(一)规划环评落地及与项目环评联动。《条例》修订中强化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要求,通过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和指导,在项目环评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从更大范围和源头上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的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在事前预防,排污许可制度重在事后监管。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论证新建项目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和环境保护设施可行性,为排污许可管理提供依据。“三同时”执行报告成为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后,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到许可证核发中,成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依据和企业守法文书。《条例》修订中根据上述思路,作出了相关规定。

以上摘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止、减少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和规模,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符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依法开展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以新带老”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畅通参与和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审批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审批原则,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相关技术规范。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国务院通过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新环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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