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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河北省发布印刷、制革、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1:1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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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GB/4754-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木质家具制造wooden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2涂装工艺paintingprocess

将涂料涂覆于木制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

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7即用状态readyfou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8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treatmentdevicefor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9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1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16297-1996,定义3.1]

3.12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16297-1996,定义3.10]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排气筒排放限值

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5排气筒高度要求

4.5.1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5.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4.6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B。

5监测与检测

5.1排气筒监测

5.1.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的规定执行。

5.2无组织排放监测

5.2.1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应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5.2.2涂装作业或喷漆在封闭车间进行的,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封闭工作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涂装在封闭车间进行的,则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点以涂装台几何中心点、1m为半径范围、高度高于涂装台0.5m处。

5.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

5.4.1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4.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木质家具制造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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