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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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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五金电器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五金电器的进口管理,包括五金电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或不合格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五金电器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五金电器(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五金电器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五金电器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五金电器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0.01%。

a)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镇流器和压缩机;

b)密闭容器;

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五金电器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剥离铁锈以及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0.3%。

4.5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可回收利用金属的含量应不低于废五金电器总重量的80%。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c)条、4.3d)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6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船舶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16487.11—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00废船舶(不包括航空母舰)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携带物)Carried-waste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

3.2轻吨Lighttonnage船舶空载时的排水量,是船舶本身重量的计量单位。

3.3危险化学物质Hazardouschemicalsubst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船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船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船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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