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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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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有色金属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有色金属(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有色金属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有色金属中非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2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废有色金属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超过2mm的粉状物(冶炼渣、除尘灰、尘泥、污泥、结晶盐、剥离的金属氧化物、纤维末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

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0.3%。5检验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b)条、4.3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9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机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电机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进口废电机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16487.8—2005)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

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10的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机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机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电机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放射性废物;

b)废电机(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电机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电机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电机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0.01%。

a)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

b)密闭容器;

c)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电机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c)条、4.3d)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8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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