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11:35来源: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污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八条 (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江河、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处理;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39页)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不得将其它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密闭、完好、整洁,做好防蚊蝇、防鼠等工作;

(借鉴: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89页;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81页)

第九条 (处置单位条件)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科学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具有先进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生产、计量统计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并投放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收集容器;

(四)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和运输专用车辆;

(五)具有能够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作业所必须的管理、技术、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八)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九)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社会稳定评价审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38页;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38页、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70页;借鉴: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88页)

第十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用油脂作用和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68页;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40页)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餐厨废弃物查看更多>生活垃圾查看更多>固体废物污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