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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11:35来源: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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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歇业要求)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68页、第三十五条第73页)

第十二条 (台账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39页)

第十三条 (数量统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站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72页)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应当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进行适当补贴并减免税费。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37页)

第十五条 (收费规定)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63页)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方案。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74页)

第十七条 (管理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废弃物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及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三)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与运行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五)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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